法律主观:
(一)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98)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改判(92)改判是指第二审人民直接作出判决,改变一审判决的内容。属于第二审人民改判的有三种情形:(1)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2)原判决量刑不当;(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发回重审。(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28)第二审人民发现第一审人民的审理有下列 违反法律规定 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庭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 第一审程序 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