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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广东晚婚晚育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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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计生法原来的条文中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说,男方迟于25周岁,女方迟于23周岁结婚生育的,属于晚婚晚育。双方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基础上,根据各地的规定不同,享受额外增加的假期天数。这次草案将其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法律客观:

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但并没有上限的。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对符合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解释,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应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于晚育的女职工,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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