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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晚婚晚育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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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国家已经不再对晚婚晚育者规定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但地方性的条例中可能仍有相关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的时间则计入劳动时间。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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