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吗?违反。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下面,律师为大家列举了其他地方的相关规定,根据《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在招标投标期间,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一)投标人挂靠、借用一个或多个企业资质或个人执业资格参加投标;(二)投标人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后将投标权利卖出;(三)投标人授权的被托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三金的人员)的;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本身不直接参与投标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用的;(四)不同的投标人授权同一人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联合体投标除外);投标委托人出现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有重复出现的。
综上所述,借用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小伙伴们,在招投标工作中,一定要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