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只有合乎法律规定才是有效的,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以加重劳动者的义务,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内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在合法时才有效;否则,只要职工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应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规及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法》第十,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仪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还指出,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