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原因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有:
1、重新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重新就业后,自然就不再属于失业人员,应当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2、征服兵役。失业人员入伍后,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国外。失业人员移居境外,其在境外就业、生活等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掌握,所以移居境外的失业人员也难以继续享受各种失业保险待遇;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生活能够得到保障,所以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拒不接受工作或培训。如果失业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这些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则表明这些失业人员并不是没有机会就业,而是在有机会的情况下放弃了就业,不应当让其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