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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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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撒销而自始失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并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处分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一、权利质权标的物的权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作为质权的标的物应具备什么条件:

1、必须具有可让与性。所谓可让与性,是指该财产能够移转。法律、行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须为特定物。如果物尚未特定,既不能确定特定的质物从而使债权缺乏特定的对象,同时物不特定也不能移转占有。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交付押金或保证金,实际上是通过移转该笔金钱的占有而设定担保,以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笔金钱优先受偿。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则负有返还押多或保证金的义务。因押金或保证金为动产且要移转占有,所以,交付押金或保证金而设定担保,符合质权的特征。

二、撤销权的行使是否仅限于无偿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并不是仅限于无偿行为,对于债务人或者受益人存在恶意的有偿行为,债权人也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5、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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