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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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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欺诈、胁迫、免除用人单位责任、违反强制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包括职工信息、合同期限、解除原因,并需用人单位盖章。劳动关系中的解除合同权利不仅属于劳动者,职场规则也需遵守。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写?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第_____条第_____款第_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是只有劳动者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且有很多最基本的职场规则也不是国家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员工在参加工作以后,对于劳动关系当中的很多事情,既要遵守公司劳动纪律,也要根据当时的情况灵活处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劳动合同因违法情形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欺诈、胁迫、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强制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包括职工信息、合同期限、解除原因,并由用人单位盖章。在劳动关系中,除了遵守公司劳动纪律,还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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