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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正与修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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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修订与修正的区别:

1、修改的内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如十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只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两条内容作了修改。当然有时法律的修正条款不少,但从总体上来看还是局部的,不是全局的修改,只能是修正,不是修订。

法律的修订则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改。如十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产生了一部新的公司法。  

2、审议的内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审议。如2005年9月30日向全国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2006年2月25日,第十届全国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全国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全国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对审计法修正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审议。  

法律的修订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订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如公司法的修订。  

3、表决的内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在表决通过时,通过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决定或者修正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法律的修订,表决通过的是整个修订草案,如公司法的修订。  

4、公布的方式不同  

法律的修正,其公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布修改决定,即国家发布令公布全国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修改决定,再由有关部门根据修改决定将修正后的法律予以重新公布。如2006年2月28日第48号国家令公布了全国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在该修改决定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据此,有关部门重新公布了审计法,并写明“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另一种是公布法律修正案,即国家发布令公布全国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修正案,法律文本不重新公布,原法律条文保持不动,引用法律时可直接引用法律修正案的条文。如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常委会通过了六个刑法修正案,刑法条文仍保持不动。  

法律的修订,没有修改决定,国家令直接公布全国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法律文本全文,如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5、生效日期不同

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只对修正的条款规定一个新的生效日期,原法律的生效日期不变,即未修正的条款的生效日期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日期。如审计法的修正就是如此。审计法修正的条款自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施行日期仍是原审计法规定的“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未作任何修改,也不能作出修改。  

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对原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必须作出修改,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如原公司法是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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