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1、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人,每年休假20天; 2、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人,每年休假30天。 3、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人,每年休假30天。
法律客观:
《兵役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