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房屋不能过户。经国家机关或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人同意可以买卖查封的房屋,但买受人不能请求出卖人强制履行过户义务,解除强制措施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一、开发商一房两卖先签约方的维权方法是什么
1、若“一房二卖”已办理过户登记的,该房屋归登记人所有。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视为债权,只能向开发商主张债权,不能主张房屋所有权。2、若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的情形下,两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履行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人民一般会优先支持买卖合同签订在先的一方。若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的情形下,两买受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买受人在遇到出卖人一房二卖的情形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因为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怎么办?
如果是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提起诉讼,要求查封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是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已经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且已经交付或者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根据违约责任或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