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逾期违约责任的界定及赔偿,包括勘察、设计质量不符、施工质量问题、承包人责任、发包人提供不准确资料等情况的赔偿责任。工程建设违约的情况包括超期验收、拖欠工程款、未经验收使用、未履行责任等。双方应制定合同条款,违约金可保障双方合法利益,但非必须支付,只是起到震慑作用,避免纠纷。双方履行职责可避免违约,消除违约金。
法律分析
一、工程施工合同逾期违约责任如何界定赔偿?
(一)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二)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五)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六)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二、工程建设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五)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施工之前,当事人双方应严谨的制定工程合同条款,违约金的存在可以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避免双方出现问题时交涉不清,产生纠纷。另外违约金并不是必须需要支付的,只是对当事人双方起到震慑作用,双方都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就可以避免出现违约,违约金就不复存在。
结语
工程施工合同逾期违约责任的界定及赔偿方式多样。勘察、设计不合格或未按期提交文件拖延工期,应继续完善并赔偿损失。施工人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要求修理或返工,逾期交付需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材料等,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并请求赔偿。发包人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损失并赔偿实际费用。发包人变更计划或提供不准确资料导致返工等,应增付费用。工程建设违约情况包括超期验收、拖欠工程款、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等,违约责任需按合同规定处理。当事人双方应制定严谨的合同条款,违约金可保障双方利益,避免纠纷发生。遵守合同义务可避免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