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超过期限需办理验旧手续。对已开具的作废的前提是所有联次必须齐全。电子不可作废,只能红冲处理。开具应按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
法律分析
90天之内可以开。纳税人领购普通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超过6个月使用期限的普通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验旧手续。通常情况下,确认丢失后,开票方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遗失的相关手续,并依法申请已征税证明等凭据提交受票方开展相关后续工作,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已开具的进行作废的基本前提,是相应的所有联次必须齐全。
电子是不可以作废的,只能做红冲处理。电子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进行冲减,因为电子普通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电子普通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
拓展延伸
开具截止日期是多久?
开具截止日期是指在何时之前需要完成的开具程序。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开具截止日期通常与的开具周期有关,具体时间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一般来说,企业需要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的一定时间内开具,以确保合规性和及时性。因此,开具截止日期是根据各地税务部门的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要求来确定的。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开具,以避免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结语
开具截止日期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开具程序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开具截止日期通常与的开具周期有关。企业应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开具,以确保合规性和及时性,避免可能的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同时,对于已开具的,要特别注意其作废的前提条件,即相应的所有联次必须齐全。对于电子,无法作废,只能通过红冲处理进行冲减。开具时,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