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1928年6月9日,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直到1987年7月,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