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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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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进展,虚拟财产交易也在慢慢形成并快速进展:交易的范围慢慢增大:涉及网络虚拟货币、网络武器、装甲等虚拟装备、虚拟宠物、虚拟人物,ID账号等等;交易的形式也慢慢多样,有虚拟财产之间的交易,如虚拟道具交易,虚拟货币交易等,也包括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的“虚实交易”等。而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实践的状况分析,对虚拟财产交易的认定和标准陷入了十分为难的境界:一方面是现实存在的愈演愈烈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而另一方面是法律的缺位。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对虚拟财产的调整尚未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实践中显现的因虚拟财产交易所引发的纠纷很难做出法律上的认定,笔者在通过查阅各类资料后,发觉该研究的引入对我国公民虚拟财产的爱惜有极大的价值和意义,以此来增加国家和社会关于虚拟财产的重视。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爱惜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online game market, virtual property transactions has gradually formed and rapid development: the scope of the transaction is gradually increasing: involving virtual currency network of weapons, armor, and other virtual equipment, virtual pets, virtual characters, ID account, etc.; in the form of the transaction is also gradually varied, transactions between virtual property the virtual props transactions, virtual currency transactions, but also include virtual property with real money, \"the actual situation transactions\". 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situation of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the identification and specifica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transactions into a very awkward position: on the one hand, the reality of growing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transactions; while on the other hand, the absence of law. China's current legal adjustment of virtual property is not clearly defined, so the dispute due to the virtual property exchanges of practice is difficult to make a legal identification through access to a variety of information, I found that the study the introduction of great value and significa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our citizens virtual property,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attention of the state

and society for virtual property.

keywords: Online games, virtual property, legal protection

目 录

1. 虚拟财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5 虚拟财产的理论 ................................................................................................................ 5 虚拟财产的现实意义 ....................................................................................................... 5 2.问题的提出 ........................................................................................................................ 6 3.对虚拟财产交易是不是合法化的不同熟悉及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社会相关人士的熟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主张法律应禁止虚拟财产交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主张法律不该禁止虚拟财产交易 ............................................................................... 8 我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态度 ............................................................................................... 9 中国人民人行 ................................................................................................................ 9 文化部 ............................................................................................................................ 9 国家工商治理部 ............................................................................................................ 9

笔者的观点和分析 ........................................................................................................ 10 不管主张仍是禁止,虚拟财产交易都在上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无国界,无法交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立法应当解决的要紧问题及其建议 ............................................................................ 12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归属 ................................................................... 12 争辩的要紧问题 ......................................................................................................... 12 关于“虚拟财产”的性质和地位问题 ............................................................... 12 关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 .................................................................................... 12 他山之石 ...................................................................................................................... 12 分析及建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明确虚拟财产的范围及其财产属性 .................................................................... 13 明确其权利归属 ..................................................................................................... 13 标准虚拟财产交易秩序,保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 13 立法方式 ...................................................................................................................... 14 虚拟交易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 14 成立标准化平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那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成立虚拟财产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终止语 ................................................................................................................................. 16 致谢 ..................................................................................................................................... 17 参考文献 ............................................................................................................................. 18

1. 虚拟财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虚拟财产的理论

最近几年来, 与网络技术息息相关的“虚拟财产”一词,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 必需立足于对“虚拟”的界定和“财产”的内涵, 并反映虚拟财产的一起属性。考察存储、传输于网络空间的“文明功效”.虚拟有形财产是对现实环境中有形的物质财富的模拟, 因此亦可称之为虚拟物。从技术意义上讲, 虚拟物是存储于效劳器上的电磁记录; 从来源上看, 虚拟物的生成必需基于必然的效劳协议, 并遵循必然的操作规那么; 从表现形式上看, 虚拟物表现为由必然的声音、图像组成的实物形态, 因此能够被感知, 犹如现实世界的有形物。虚拟物的典型表现确实是网络游戏客户端技术中的游戏资源, 即正在运营的虚拟游戏中一切以数据方式存在的资源,包括游戏角色、游戏道具、装备及游戏环境等。

虚拟财产的现实意义

判定虚拟财产是不是具有现实财产的意义, 就必需考察虚拟财产在与现实世界的交流中是不是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利益关系, 其上是不是存在着法律必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和虚拟财产是不是具有民事权利客体的大体特点。通过回忆虚拟财产法律问题产生、进展的轨迹, 分析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共性与区别, 能够充分展现虚拟财产的现实财产意义。

2.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进展,虚拟财产交易也在慢慢形成并快速进展:交易的范围慢慢增大:涉及网络虚拟货币、网络武器、装甲等虚拟装备、虚拟宠物、虚拟人物,ID账号等等;交易的形式也慢慢多样,有虚拟财产之间的交易,如虚拟道具交易,虚拟货币交易等,也包括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的“虚实交易”等。

而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实践的状况分析,对虚拟财产交易的认定和标准陷入了十分为难的境界:一方面是现实存在的愈演愈烈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而另一方面是法律的缺位。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对虚拟财产的调整尚未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实践中显现的因虚拟财产交易所引发的纠纷很难做出法律上的认定,因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引发了人们的注意:

事例1:《新民晚报》报导:肖某从半年前开始,天天花大量时刻挂在网上玩某款网络游戏,积存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还依照“250元人民币换1000万元虚拟货币”的市场价,花了1万元现金向别的玩家购买虚拟钱币。积存至今,他网络账户中的虚拟货币已接近43亿元。但两周前网络效劳器显现故障,虚拟账户只能存钱不能取钱,肖某遂致电代理该游戏的运营商。岂料公司感觉玩家拥有43亿元虚拟货币难以想象,竟然以“平稳游戏”的名义将其虚拟账户清零,通过几番交涉,也只肯补偿100万元。而肖某为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里是不是也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心存焦虑.

事例2:2005年4月6日,北京一名游戏玩家在网上看到海南一家网游代练公司销售网游币。于是,按网站上的银行账号汇去300元,购买2000万网络游戏“魔力宝贝”魔币。钱寄了,但未见魔币,该玩家几回致电该公司都被拒。直到该公司要求他再汇200元,可一次性送8000万魔币时,他才明白自己被骗了。由于该网游代练公司网站上所留的地址和有效证件均在海南,该玩家便向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事例3:合肥一名游戏玩家在游戏中取得一枚稀有的虚拟戒指,与一名四川玩家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钱成交。交易后,一名浙江玩家找上门来,表示情愿出4500元的价钱收购这枚“戒指”,而且能够先汇款。方某一听动了心,就把自己的银行账户告知了对方。没想到对方真的把钱汇了过来,并催要那枚“戒指”。可是方某早已将其出手,又不想将得手的钱还给人家,于是就刻意回避。后浙江买家前去合肥市网监支队报案,在虚拟财产的交易中也显现了如何对“一物二买”进行认定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上述一系列纠纷显现以后,在法律方面引发出了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一、虚拟财产交易是不是应受到法律爱惜?二、法律应当如何标准虚拟财产交易的范围和形式?3、因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引发的纠纷,网民应通过什么样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等等。

这些问题既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目前我国相关执法部门面临的难题。从上述的事例中咱们能够看出,在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交易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网民有的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而有些人那么选择向门报案……但当这些部门同意投诉或报案以后,在如何认定、解决的问题上往往也陷入了两难的境界:“据消费者协会内部人士透露,最令他们头疼、最难解决的其实正是对网络游戏的投诉……消协一个月会接到上百起投诉。可是,这些投诉几乎都没有取得令玩家中意的解决……4年多来,国内网络游戏产业蓬勃进展,如何对这数万万玩家、数十亿元的消费权益进行爱惜,却一直是个盲区” 一样,对门来讲也面临一样的问题:如杭州某网络公司作为中间商,其从事的生意是从《传奇3》的开发商广州某公司那里批发进货“酷币”,再转卖给杭州玩家。但该公司近日发觉,公司专属账号上的8万多元“酷币”突然不见,公司负责人便向警方报案。为证明自己丢的“酷币”确实值钱,公司决定到权威部门做价钱鉴定。经杭州市价钱认证中心的认定,其遗失的“酷币”价值近8万元人民币。但因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杭州市警方称,尽管他们已接到此案,但物价部门提供的这份估价鉴定是不是能成为司法证据,还要与、进一步商讨确信.

从我国《第十六次中国互联网络进展统计报告》中能够看出,虚拟财产交易已经成行成市:2005年上半年网络游戏用户购买虚拟物品人均消费额约178元,而玩网络游戏的网民比例达到了%,这意味着一个半年超过40亿元的交易市场已经形成,面对迅速进展的虚拟物品交易市场,面对日趋增多的因虚拟财产交易所引发的纠纷,法律应当如何应付?已成为摆在咱们眼前需要法律加以调整标准的现实问题。

3.对虚拟财产交易是不是合法化的不同熟悉及分析

面对尚已存在并迅速进展的虚拟财产交易,我国立法应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是禁止仍是鼓舞?这是立法的起点,也是现实中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不同的主体对此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社会相关人士的熟悉

从现有的情形分析,相关网民、网络运营商、法律界、经济界等关注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各界人士,对虚拟财产交易合法化问题形成了正反两个方面的观点:

3.1.1主张法律应禁止虚拟财产交易其理由要紧在于:

(1)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虚拟货币自由兑换,庞大的网上虚拟币支付平台的形成,Q币等虚拟货币商家无穷发行,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成为网上交易的一样等价物,说明了目前我国虚拟财产交易的阻碍范围已经超出了原有的网络游戏范围,若是不加以禁止。开始形成的金融力量,将挑战并要挟现有的金融秩序. (2)此刻一些网络游戏运营商向玩家出售游戏中的货币、装备等虚拟财物取利,并将其销售虚拟财物将成为其收入的一大支柱,网络游戏运营商官方出售虚拟财物,“实质是用虚拟的价值套取真实的价值,用虚无缥缈的电子蝴蝶把玩家的真实货币诱入自己的腰包”这种营利模式是不是合理、合法,存在着专门大的问题。

(3)已有的虚拟财产交易给社会带来了专门大的危害;如一些城市显现的“代练”公司;雇人专门打游戏“制造”虚拟财产并加以出售,许多青青年被拴在电脑前做职业玩家,对青青年的身心造成不利的阻碍;在利益的差遣下,一些人利用木马病毒,盗取QQ号码、网络游戏账号、道具等,并通过虚拟财产交易获取非法利益。因此,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应当禁止虚拟财产交易。

3.1.2以为目前进行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对网民、网络公司、网络经济的进展均有利,因此主张不该禁止虚拟财产交易。要紧理由在于:

(1)迅速进展的虚拟财产交易,为网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如目前在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盛行的由腾讯公司推出的网络虚拟产品“Q币”,因其具有充值方便、拥有庞大用户群等特点,为网民购买网站提供的多项虚拟效劳,购买各类虚拟商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用Q币享受会员效劳,成了网民的一种流行时尚。网络虚拟交易的存在,极大的知足了网民对网络交易便利性的需求。

(2)虚拟财产交易可不能组成对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的冲击。以为目前存在的虚拟财产交易的方式只是“网络公司内部利用的一种有价值的支付符号,是在网上某些网友自己认可的一种符号罢了,跟国家金融体系毫无关系”. (3)网络虚拟交易的存在,是日渐兴盛的网络交易进展的需要,虚拟财产交易在给网络运营商带来了新的进展空间和经济利益的同时,在相当程度上也增进了社会虚拟经济的进展循环,对整个社会的经济进展十分有利。如腾讯公司2006年第二季度财务的数据,其互联网增值效劳收入为亿元,占总收入近66%,易观国际分析以为,腾讯互联网业务专门大程度上依托于虚拟货币来运行。在淘宝网,若是平均按50万元/天的腾讯产品交易额来算,二季度的交易额就高达4500万元,这意味着国内最大的C2C网站淘宝网占据了腾讯二季度互联网业务收益的11%,网上交易平台在Q币交易中的分量显而易见.

我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态度

如何认定和解决实践中显现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一样是摆在我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新问题。虚拟财产交易慢慢增多,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愈来愈多样,不同的部门对此也做出了不同的反映:

3.2.1中国人民银行

对虚拟财产交易中涉及的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是不是冲击人民币的讨论,自2004年以来一直被各方人士所关注。但央行对此一直没有明确说法。虚拟货币的交易方式由此迅速扩张,所引发的纠纷也慢慢增多,对此,在200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官方已经开始关注虚拟货币话题,而且正在认真研究当中,中国人民银行将从明年起草制定电子货币相关的治理方法,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电子货币将成为继电子支付后又一个监管重点.

3.2.2文化部

依照我国《互联网文化治理暂行规定》及文化部的相关通知,网络游戏产业属于文化产品范围,受到文化部的监管。而关于与网络游戏紧密相关的虚拟财产交易,文化部相关人员也做出了回应:2006年12月媒体发出了“文化部:建议国家立法禁止虚拟财产交易”的报导.此报导一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围绕文化部是不是有权治理虚拟财产交易和立法是不是应禁止等问题,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3.2.3国家工商治理部门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涉及交易和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国家工商治理部门关于其定位和法律调整也做出了表态。他们以为:虚拟财产交易是网络时期派生的经营行为,至今尚未明确的法律条文标准,工商注册范围也没有关于虚拟物品交易的项目。但当虚拟财产交易慢慢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具有经营性质后,就可能涉及市场秩序、税收问题,因此应研究计谋以面对因虚拟财产交易所带来的现实风险.

笔者的观点及分析

在对待虚拟财产交易的问题上,咱们的观点是:

3.3.1不管主张禁止仍是鼓舞,咱们都必需面对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虚拟财产交易已经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而且在迅速的进展。

2004年我国虚拟物品交易的市场就达到15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中有46万是常常进行虚拟物品交易的用户,每一个用户在虚拟物品方面的年平均消费超过500元人民币,而这一数据这几年正在快速增加.另外,在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十分活跃的网络虚拟货币目前也呈现出愈来愈多的趋势,有Q币、百度币、酷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游戏区)点券等十几种。“以Q币为例,利用者超过两亿人。业内人士估量,国内互联网已具有每一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15%~20%的速度成长”。据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中国虚拟商品的交易总额度达到了70亿元,其中网络游戏的虚拟装备交易额就高达40亿元.

面对这种业已存在的虚拟财产交易,咱们以为:

(1)法律采取完全禁止的做法是不现实的,从客观角度看,现实中已“成行成市”的虚拟财产交易也不可能被完全禁止。

(2)目前咱们在法律上需要解决的不该是“禁止”的问题,而应当把重心放在如何运用法律手腕对虚拟财产交易进行标准和引导;如何通过法律调整有效发挥其对网络经济进展的踊跃作用,抑制因其无序进展所带来的短处。立法的起点不该放在“堵”,而应重点在于“疏”,使我国的虚拟财产交易在法律的调整下健康、有序的进展。

3.3.2网络无国界

因网络经济进展所带来的许多问题,是目前许多国家所面临的一起课题,一样,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标准也是一项世界性的难题。针对这种现实,在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立法选择与决策方面,咱们应当注意考察和分析其他国家的实际做法,并依照我国的实际情形,确信咱们应当采取的方法。

据有关资料显示:欧美国家没有禁止虚拟财产交易,相反在社会经济中,虚拟财产交易进展迅速,2005年虚拟交易成交超过42亿美元。2005年初,美国的行业分析师做出预测,全世界的网游第二市场(虚拟物品交易)将在2020年增加到70亿美元,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已经成为这些国家一起关注的一种虚拟经济现象,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增加点。

在亚洲,网络游戏业发达的韩国,关于虚拟财产交易合法性问题经历了一个进展转变的进程:在韩国的网络游戏进展初期,虚拟财产的交易也曾遭遇过法律空白的难题,很多实际问题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后来,法律规定禁止虚拟财产的交易,但从实施成效看并非睬想:一方面,现实存在的虚拟财产的交易无法阻止,反而因法律的禁止使许多交易转入“地下”,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区域,法律很难涉及;另一方面,因虚拟财产交易被定性为不合法,许多用户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很难在司法上取得爱惜,各类纠纷也不断发生而又陷入无法解决的境界。因此,在从头凝视虚拟交易后,韩国最终在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合法性.韩国的进展的进程和实践的结果,值得我国在立法选择中借鉴和注意。

4.立法应当解决的要紧问题及其建议

如前所述,虚拟财产交易已经在我国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市场,面对逐年增加的虚拟交易,增强法律的标准和调整是摆在我国立法者眼前的迫切问题。那么,立法应当解决哪些问题?依照其他国家和地域的立法体会和我国的实践情形,笔者以为,现时期应重点解决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归属

在法律上明确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是虚拟财产交易合法化的前提。很长时刻以来,关于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归属等问题,一直是学界和网络经营者、网民所一起关注的核心。由于没有相应的立法规定,实践中人们对虚拟财产的性质和权利归属形成了多种不同的熟悉。

4.1.1争辩的要紧问题

4.1.1.1关于“虚拟财产”的性质和地位问题

对此学术界有多种分析,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以为虚拟财产确实具有物权属性,应当予以立法爱惜;另一种意见以为,所谓虚拟财产仅仅是网络效劳进程中所产生的数据流,完全能够通过合同纠纷(债权)予以处置;有人对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产生质疑,以为“基于虚拟物的感知形式是美术作品,涉及的是高作权的问题,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爱惜应该采纳高作权模式.

4.1.1.2关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

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归谁所有?对此也存在着专门大的争议:一种观点以为,虚拟财产是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属于游戏内容的一部份,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的规那么所确信,因此其所有权应属于运营商,而玩家只享有利用权;另一种观点以为,这些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自己尽力和付出取得,网络运营商只是存储了这些数据,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属于网民。尽治理论上人们的观点不一,但考察我国实践的做法,“几乎所有的网络游戏产品中都明文规定‘游戏中所产生的一切电磁记录所有权为运营方’” 这种“强制”确信的归属关系,与我国法律的缺位有专门大的关系,同时对广大的网民来讲也是超级的不利。

4.1.2他山之石——立法做法及其可借鉴的体会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的地域,“法务部”已经做出函释,确信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效劳器的“电磁纪录”,而这种“电磁纪录”在诈欺及盗窃罪中都可看做“动产”,可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份;在网络游戏超级发达的韩国,也开始在立法上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是于网络效劳商的,而且本身具有财产价值。在涉及网络效劳商与网络玩家的关系方面,“网络效劳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

私有财产提供了一个寄存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络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由上述资料能够看出,在法律上直接承认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财产价值,明确规定该项财产属于网民的私人财产,这是一些国家和地域在立法方面所呈现出的一种进展趋势。

4.1.3分析及建议

从法律角度看,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主体进行动态财产流转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在网络环境中,用于交易的虚拟财产一样面临这些问题:

4.1.3.1明确虚拟财产的范围及其财产属性。

从目前我国网络技术的进展情形分析,对网络虚拟财产应做广义的说明,包括网络虚拟货币、网络武器、装甲等虚拟装备、虚拟宠物、虚拟人物,ID账号等多种形式。而这些虚拟财产,客观存在于网络环境中,并能够给利用者带来物质利益,因此,咱们以为,它们具有财产属性,并应通过法律的规定明确这种财产的性质。

4.1.3.2明确其权利归属。

笔者以为,虚拟财产尽管产生于特定运营商的效劳器,可是虚拟财产的产生和转变、具体虚拟物品的种类选择和数量的增减,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付出和具体的活动,网络运营商只是提供具体的游戏效劳平台和相关的保管工作,因此,从那个角度考虑,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属于网络用户,立法应明确该财产的归属并爱惜因此给网民所带来的利益。

标准虚拟财产交易秩序,保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形式呈多样化的趋势:从交易所涉及的客体角度分析,涉及虚拟财产之间的交易,如虚拟道具交易,虚拟货币交易等,也包括虚拟财物与现实货币的“虚实交易”;从交易的主体看,有发生在网络运营商与网民之间的“官方交易”,也存在网民之间私下进行的“非官方交易”等。

要实现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标准和调整,第一应当从法律角度对虚拟财产的交易范围和形式做出界定,明确法律许诺进行的和禁止进行的交易形式。这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

从其他国家或地域的立法情形分析,在法律调整方面,对必然形式的虚拟财产交易做出明确的法律是一种大体的做法,如2006年12月,韩国国会审批通过了“游戏产业振兴法修正案”,该法案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做出了性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许诺进行通过游戏取得的有形、无形物品(游戏点数、游戏币、赠品)的兑换、中介、或买入。”但对从运营商购处买虚拟物品、虚拟物品个人之间的交易并无禁止.

鉴于网络技术的不断进展,鉴于目前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存在形式有专门大的争议,咱们以为,在对虚拟财产交易进行法律标准时,第一应把握好以下几个原那么:

4.2.1在立法方式上,可采取原那么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 为适应网络进展转变快的特点,对虚拟财产交易的概念可进行原那么性规定;对禁止的交易行为做出列举性的规定。

4.2.2强挪用于虚拟交易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不管进行哪一种财产交易,立法的一个大体原那么应当是:用于交易的虚拟财产必需是经合法取得,而关于盗窃、诈骗等非法途径取得的虚拟财产,法律应

当明确予以禁止。并在立法上对非法盗窃的行为予以严厉冲击,明确行为人的刑事、民事责任.

4.2.3以利益平稳原那么为基础,成立标准的虚拟财产的网络交易平台,实现虚拟财产交易的有序化和标准化治理;

一方面应付现已存在的虚拟交易平台进行分类治理,对不标准的交易行为予以取缔;另一方面,应当明确网络交易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如规定网络运营商应当对玩家交易情形的电子数据予以记录和保留等;制定标准的交易规那么和程序,以保证交易公布透明的进行。

4.2.4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那么:

利用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在虚拟财产交易中进行讹诈等行为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对此应当明确禁止。同时要成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治理机制,明确规定各地主管部门对网络效劳商、网吧开展的经营活动的监督,以避免为网络等非法活动的展开提供便利条件,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4.2.5成立虚拟财产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依照网络的特点,对因虚拟交易所引发的纠纷,明确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能够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另外,针对网络的技术特点,在纠纷的解决方式上,能够利用网络进行询问、调解或仲裁,这种通过网络平台,在线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快捷、方便的特点,同时对及时保护网络交易者的利益十分有利。

结 论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进展,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摆在咱们的眼前,这既是我国经济进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一道世界性的难题。咱们以为,面对已经成行成市的虚拟财产交易,在考虑我国具体情形,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立法体会的基础上,确信“疏”而不是“堵”的调整方式,应是目前立法的起点。完善相应的立法,增强法律的标准与调整,对我国网络经济健康、有序的进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致谢

两年半的学些中,感受到了教师们的热忱辅导,尤其是在论文辅导的进程中,从最初的开题报告、论文辅导、中期报告等,乃至很多细小的问题教师都能及时提出而且辅导我进行修正,真的很感激北理有这么负责人的教师;固然,今天的成绩也离不开讲课教师的悉心辅导,尽管有的课程只是网络讲课,并未能当面聆听教师的教诲,但本论文中的很多思想方向离不开你们的启发和引导。在那个地址以我最真挚的心向北理的所有教师说一声:教师您辛苦了,谢谢!!

参考文献

[1] 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爱惜体系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一版

[2] 于志刚.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爱惜.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

第1版

[3] 林旭霞. 虚拟财产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20年第1版

[4] .虚拟与现实社会中有形与无形财产间最新民商问题法律分析..2021年第1版 [5] 寿步、陈跃华.网络游戏法律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 [6] [美]詹姆斯。迈天著,李东贤译.生存之路—运算机技术引发的全新经营.

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7] 朱谢群.物、财产、财产权之辨析.肇庆学院学报.2004第4期 [8] 彭万林.民法学.中国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版

[9] 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大体规那么.国家检察

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10] 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

[11] 邓张伟、戴斌、谢英山.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

分析.中国民商法律网,2020年3月25日 赵福军.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试探.“天极网”,2020年12月6日 赵占据.虚拟财产的法律爱惜.新浪网,,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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