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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规范对重要公共建筑的定义:-新版-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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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对重要公共建筑的定义:

一、《建规》术语

2.1.3条文说明:

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

1.党政机关办公楼,

2.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3.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4.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5.城市集中供水设施、

6.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内容: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2.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3.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4. 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内容)。

5. 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

200人的

(有围墙者,从围墙中心线(新规范未规定此部分

GB50156-2012

附录B:

定性规定。一般包括:

6.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

7.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8.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

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

室内场所。

院、剧场、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

9.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场所。

10. 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

11.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

20000㎡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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