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99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环保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环保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来源:99网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 财管理,防范公司投资理财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切实保护投资 者及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圣 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圣元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经公司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在国家允许的情况下,在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 原则,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 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 金公司及保险公司发行的各类产品等。

第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如有)进行现金管理 的适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投资理财原则:

(一)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公司投资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投资 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三)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 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 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 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 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五)公司不得通过投资理财等投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 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部、融资部、法务部指派人员联合组 成投资理财评审团负责收集理财信息、投资品种调研,选择合格专业 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建立合格机构信息库,进行风险收益分析、出具 投资可行性报告以及风险处置方案,提交由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公司高管组成的决策团进行决策,择优选取最终投资理财方案。

第七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一)投资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理财总额低于本条第(一)款标准的,由董事长或授 权总经理审批。

第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负责投资理财的执行部门,负责投资理财 的经办、日常管理、财务核算、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包括:

(一)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 告知董事会。

(二)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 时足额到账。投资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 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三章

投资理财具体实施流程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 变动情况和理财标的市场状况等因素考虑并提出理财需求。

第十一条 根据财务部提出的理财需求,公司评审团进行投资 调研,风险收益分析、出具投资可行性报告,每笔理财至少选定三家

机构作为受托方、提交理财决策小组审批,确定最终投资方案。 第

十二条

根据最终投资方案,公司法务部负责拟签订的投资

理财合同、协议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指派人员负责跟踪投资理财投资业务进展情况 及安全状况,并提交每月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报告。

第十四条 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确认本金及收益的 收回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章

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相互;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本公司的投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指派人员负责跟踪理财业务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出现不利变化或损失风险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投资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

(二)投资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理财项目的执行

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必要 时,经二分之一董事同意,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必要时,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投资理财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具体 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 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

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