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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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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2004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为促进建筑市场民工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制止部分工程项目部过分压低民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最低工资的给付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工程项目部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长沙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1.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工程项目部,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律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二 、工资支付保障

工资支付保障是对劳动者获得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

的工资支配权的法律保护。已如上述,劳动关系在本质意义

上是一种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因此,工资支付保障比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权的保护和劳动关系的调整更进一步。因为它不仅限于确定最低工资,而且发展到全部工资及其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保障主要包括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 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1. 货币支付。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劵替代货币支付。

2. 直接支付。用人工程项目部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工资时,可由期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工程项目部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工程项目部必须书面记录领取者的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以及支付时间等事项,并保存两年以上的备查。用人工程项目部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3. 按时支付。工资应当按照用人工程项目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工程项目部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按时支付工资意味着不得无故拖欠。“无故拖欠”不包括以下情形:

a) 用人工程项目部遇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如非人力能抗

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b)

有人工程项目部却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

影响,在征得总公司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辜拖欠。

4.全额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工程项目部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在正常情况下工资应当全额支付,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工程项目部可以克扣劳动者工资:

(a)用人工程项目部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b)有人工程项目部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c)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d)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扣除的其他费用。 此外,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属于“无故克扣”: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工程项目部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例如,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工程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工程项目部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或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标准支付。

(二)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主要指以下情形的工资支付:

1.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有人工程项目部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2.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发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工程项目部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种类包括: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党派、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的召开的会议;出席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大会;不脱产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3. 劳动者也发休假期间,用人工程项目部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包括:

(a)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息期间,用人工程项目部应当其支付。

(b)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工程项目部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有人工程项目部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c) 劳动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有人工程项目部应当支付其工资。

(d)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工程项目部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e) 部分公民节日期间,如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有人工程项目部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

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4. 用人工程项目部停工、待工期间的工资支付。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工程项目部停工、待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有人工程项目部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致富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工程项目部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一般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5. 用人工程项目部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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