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知情权下地方信息透明度新探
【摘 要】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前提,本文从公民知情权的角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在我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分析了地方信息公开的内生性困境、法制性困境、沟通性困境、技术性困境及生态性困境,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地方信息公开的策略。
【关键词】公民知情权;信息公开;政治参与;网络民主
当今世界,信息公开已是大势所趋、潮流所向。我国对信息公开的研究与探索也是在不断提升,很多省市陆续的出台相关并予以实践。追忆“非典事件”、“海城事件”,正是由于的消息公布不够及时,所引发的公众愤怒甚至最终相关“”被免职,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中国开始重视公民知情权的一种外在压力,也使开始重视其自身的信息公开。但是有些地方在信息公开方面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境。
1.公民知情权的价值功能
知情权来源于英文“right to know”,可译为“了解权”或者“知道的权利”。美国编辑肯特?库珀在1945年1月一次讲演中首先提到“知情权”一词,并把它看作公民知道、熟悉和获取信息的权利。[1]公民知情权的价值在于不仅能保障公民的基本的民事权利,推进民主化进程,而且还能很好的监督,防止现象的发生,并且最终价值是能够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提高信息利用效率。[2]
2.地方信息公开面临的困境
2.1内生性困境——信息公开意识普遍缺乏
从公务员角度来说,我国长期受到传统政治观念“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影响,官本位和观念扎根较深,喜欢搞“地下工作”,地方一些或者公务员一味遵守保密制度,对公民的知情权采取漠视态度,根本无信息公开的必要意识。从公民角度来说,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行使要求信息公开的权利而地方作为信息公布的主体又有很强的逃避意识,长此以往,形成了对自身知情权的漠视,从而使地方信息公开的真正实现面临着巨大的内生性困境。
2.2法制性困境——信息公开法制保障缺少
我国,至今都没有相对比较完善的信息公开法律,也没有形成并实行在全围范围内统一的政务公开制度,这不可避免的导致信息公开存在很大随意性,公民能够享受到的信息公开权利难以落到实处。一些地方信息公开往往是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缺少协调性和统一性,时常出现政出多门或者信息重复公开,信息公开的界限和标准难以把握,形成信息死角、信息盲区,容易导致“政
府信息部门化、部门信息利益化”现象的发生。[3]
2.3沟通性困境——信息公开渠道缺乏畅通
地方面对的是来自最基层的民众,公民的知情权诉求较为复杂,地方信息公开效率不高,渠道不畅。表现在:一是当前地方信息公开的质量不高。公开的信息多是众所周知的且价值小、实用性不强的信息,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却很少公开。二是地方信息公开的时效性较差。如在一些“应急性事件”中,地方的官方信息迟迟不公开甚至遮掩。三是个别地方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甚至存在“过滤公开”或虚假公开的现象。[4]
2.4技术性困境——信息公开技术支持不足
我国各级门户网站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和资源共享的重要平台。但是,我国电子的发展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来说还比较落后,它表现在:一是信息化技术水平有限。我国地方和公务员大多不是信息化专业,对电子政务信息技术掌握较少,明显存在信息化意识不强问题;二是信息安全保障较差。网站难以避免受到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网络病毒等安全问题直接危害信息公开的有效性,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网站都缺乏有效统一的措施应对这一高技术难题。
2.5生态性困境——信息公开的氛围不浓
信息公开的生态,是指以及信息所处的信息环境。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没有全方位营造公开透明的氛围和公开风气,一定程度上了信息公开的实现。一是压力无力。由于地方民众的“公识”的淡薄,使得社会难以对信息公开形成有力的压力。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地方对信息该公开而没有公开的监督明显不力,没有配套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权力形成一种强大的民主威慑和监督力量。三是长期的传统保密文化惯性对信息公开的制约。
3.实现地方信息公开的策略
地方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着一些困境,须得、社会和民众形成合力,采取有效的措施,实现阳光行政,走出地方信息公开的困境,真正使公民的知情权落到实处。
3.1提高公民“阳光”意识,打造阳光行政的服务型
地方及其公务员作为信息公开的直接执行者应该主动认识信息公开是服务型应尽的义务,主动挑起提高公民“阳光”意识的重担,对公民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宣传和意识教育,加强公民的信息公开意识,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公民知情权的观念,积极树立阳光行政的理念,积极推行信息公开。社会各界都应努力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的普遍性、充分性和广泛性,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良好
的公众参与文化,促进信息公开的完善和发展。
3.2加快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制定权威性的《信息公开法》
实行阳光行政,必须赋予公民知情权一定的法律保障,只有用法律为公民维护知情权保驾护航,才会加快主动信息公开的步伐。一是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开法》。二是设置权威的信息管理和协调机关。对于我国的地方来说,有必要设立具有权威性的国家信息公开的管理与协调机构,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从而使信息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合理共享。
3.3加强相关制度建设,畅通公民共享信息渠道
要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就必须协调和民众的关系,加强制度建设。一方面规范行为。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另一方面加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力度。要把公民特定的利益诉求转化为特定的权利诉求,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
3.4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构建信息公开的“网络”
网络也成为公民维护自身知情权及信息公开的有效渠道。一是加强及公务员对信息公开的正确定位,并对普通公民普及网络知识,引导公民如何正确获取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二要加强技术人才培养和公务员培训,努力提高国家公务员应用和开发电子政务的能力。三是要加快有关互联网安全、信息病毒防范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以保证电子政务走上安全、规范的良性发展轨道。
3.5营造民主和谐的公民文化,为信息公开塑造环境
从内部来说,需要前面所说到的从意识、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形成合力来推动地方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打造透明公开公正清廉的服务型。从外部来说,需要有社会多方面的压力从而形成决心公正公开的动力,这就必须依靠来自外部的新闻监督保障其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施行。依托现代传播技术,新闻媒体具有向大范围公众广泛传播的独特优势。它有助于从外部推动有效的信息公开,倡导营造一种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从而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知情权。
【参考文献】
[1]张咏华.现代政治文明进程中的信息公开制与知情权[EB/OL].2007/11/23.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7821151.3/.
[2]刘春春.浅论知情权与信息公开[J].青岛党校 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7(4):43-45.
[3]地方信息公开法制化问题探讨[J].中国行政管理 行政与法制,2005(3):44-47.
[4]孙志平,王晖余.勿让信息公开流于形式[N].黄石日报,2010-5-26(第五版)磁湖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