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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

来源:99网


关于《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6月3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促进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以下简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作为全国省会城市第一部禁毒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是深入贯彻落实党、和、省关于禁毒工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的具体体现。《条例》不仅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部门机构职责、监督管理措施、支持保障体系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还对本市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上形成的“统一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共同参与”工作机制进行了固化,明确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要遵循人文关怀、科学戒管、综合矫治和帮扶救助原则,为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规范性提供了法制保障。贯彻好、实施好《条例》,对于促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减少毒品危害,完善本市共建共治共享的毒品治理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组织广泛的宣传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禁毒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在本辖区、本部门以及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所涉及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业务领域相应范围组织开展深入的宣传。在宣传中,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大屏、宣传园地、楼宇电视等宣传载体,针对不同受众,多渠道、多形式地对《条例》广泛开展宣传,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氛围。

(三)开展针对性学习培训。市禁毒办要牵头做好对《条例》的学习培训组织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要针对本系统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各区(市、县)要将《条例》的学习培训纳入本地禁毒专兼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范畴,集中专门时间,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培训;市禁毒办要指导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工作,并且在培训师资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通过开展专题培训,组织学习交流会、研讨会和宣讲会以及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促进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广大禁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禁毒社会工作者能够全面领会《条例》精神,正确运用《条例》开展工作。

二、构建规范、高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促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一)完善工作体系。由市禁毒委员会统筹建立本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市禁毒办、承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的市直部门以及各区(市、县)应当定期向市禁毒委员会汇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市禁毒办具体负责协调、会商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制,依法规范、统一各项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工作档案。市禁毒办以及承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的市直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辖区内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社区(乡、镇)应当依法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1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分管负责人和本级、司法、社会事务、劳动保障、医疗卫生、文体、群团等机构的相关负责人组成。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本辖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社区(乡、镇)分管负责人担任,并且指定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社区(乡、镇)应当为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落实办公用房和必备设施。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居(村)委会负责统筹区域内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开展具体工作。

(三)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市禁毒办应当明确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的市直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可以在本部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各区(市、县)应当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地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社区(乡、镇)应当按照每20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不足20名的,按20名计)配备至少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配足具体从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禁毒专职工作人员。

(四)依法落实经费保障。按照分类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市、县两级应当将由本级统筹,与社区戒毒康复相关的各项业务工作、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培训学习、购买服务等必要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且根据禁毒工作的形势、任务和需要及时调整标准,为规范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社区(乡、镇)在经费的使用安排上要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予以足额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三、强化依法履职,严格落实《条例》各项规定

(一)密切协同配合。承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的市直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戒管、长期联动”的总体要求,加强协同配合,督促本系统下级单位增强协同意识,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市禁毒办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各部门间分工履职到位、信息及时互通、措施整合跟进、工作形成合力。

(二)建立数据平台。由市禁毒办负责“戒毒康复工作大数据应用平台”的建设、管理,并且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相关的各部门、机构部署应用该平台,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精准化管理。承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的市直部门和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存在联系的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与“戒毒康复工作大数据应用平台”的信息交换渠道,

实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数据共享,保证信息采录和处理的时效性、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

(三)规范执行流程。

1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执行地在本市社区(乡、镇)的,作出决定的本市机关

应当将社区戒毒人员交付执行地执行;本市社区(乡、镇)应当按照有关通知将由本地执行的社区康复人员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回执行。

2由县级禁毒办做好委托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将社

区康复人员接回送交执行地的统筹工作,并且督促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严格履行委托协议,确保社区康复人员在送交执行过程中的安全。对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向执行地送交社区戒毒人员的,可以参照社区康复人员接回的方式办理。

3无论是作出决定的机关将社区戒毒人员交付执行地执行,还是执行地将社区

康复人员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回执行,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送交执行,都应当同步办理相关法律文书的领取、送达,有条件的应当对交接手续办理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四)依法监督管理。

1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应当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到后及时办理接收执行手续,同

时向其宣告执行,依法告知其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逐人明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2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应当根据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综合评估情况,按照分级

分类原则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根据制定的计划实施帮教,定期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属进行访谈,全面掌握其现实表现,督促其履行协议。

3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离开执行地所在区(市、县)的请假手续,

对请假离开15日以上的,执行地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禁毒办报告,并且由所在地的县级禁毒办向到达地书面通报情况。对违反协议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依法进行劝诫或者告诫、对下落不明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组织开展查找的情况,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应当记录在案。

4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拥有所有权以及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使

用权的住房内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视为现居住地。当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时,可以将现居住地明确为社区戒毒康复的执行地。

5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在同一区(市、县)范围内跨社区(乡、镇)变更的,由执

行地所在的县级禁毒办负责协调办理;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跨区(市、县)变更的,由市禁毒办负责协调办理。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发生变更的,原执行地应当通报机关禁毒部门办理“吸毒人员信息系统”的执行地变更。

(五)病残人员收治。执行地将患有严重疾病的社区戒毒人员送往医疗机构设置的收治病残吸毒人员专门区域进行治疗前,应当征得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并且由执行地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向所在地的县级禁毒办报告。在社区戒毒人员结束治疗后,执行地应当按照通知将社区戒毒人员从医疗机构接回,对社区戒毒尚未期满的应当继续执行剩余期限的社区戒毒。社区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发生意外情况的,执行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关善后事宜的处理。

四、完善支持保障措施,不断提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水平

(一)规范设立社会化戒毒康复站。

1市禁毒办、市民政局要加强指导,各区(市、县)要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分布

情况,并且综合考虑人员数量、地域特点、资源配置等因素,合理设立覆盖1个或者多个社区(乡、镇)范围的社会化戒毒康复站,在站内搭建由社会化戒毒康复办公室(与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合署办公),禁毒志愿者协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家属委员会和康复中心、就业中心、帮扶中心组成的“一办三中心”工作架构,由社会化戒毒康复办公室负责统筹。

2社会化戒毒康复站应当按照标准统一外观标识、统一岗位设置、统一制度流程、

统一工作台账,并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划分必要的功能区域、配置相应的器材设备。社会化戒毒康复站要合理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师,加强辖区内的、司法、社会事务、劳动保障、医疗卫生、文体、群团等部门机构组织的相互协同配合,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康复帮教服务。

(二)加强技能培训与就业扶持。要始终将支持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作为促进其回归社会的一项重要抓手,按照“统揽、主导、部门负责、企业参与、社会协同”的原则,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就业相结合、岗位推荐与创业扶持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实现就业、创业,全力打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升级版”。市禁毒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牵头指导各区(市、县)做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工作,通过在县、乡、村三级设立阳光助业机构,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及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岗位推荐、自主创业帮扶等服务。各级阳光助业机构要主动联系有关部门、积极发动各类企业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提供便利以及合适的就业岗位,加强对社

区戒毒康复人员合理选择就业渠道和就业岗位引导。

(三)培育和发展禁毒社会机构。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是提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市禁毒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市实际、具有本地特色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发展、运行管理、服务购买等工作机制和质量验收标准,为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和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禁毒工作社会化提供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对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培育,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各级禁毒办作为本级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构规范执业的指导,促进机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与保障。各级禁毒委员会要按照要求将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作为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的重要任务列入禁毒工作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市禁毒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牵头指导各区(市、县)建立健全对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配备、考核以及薪酬制度,指导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断完善禁毒社会工作者的薪酬标准,鼓励禁毒专职工作人员通过参加在职培训、继续教育以及职业资格考试等方式,提升专业能力水平,激励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禁毒社会工作者立足本职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完善特殊岗位劳动保障措施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有效防范和减少工作中的职业风险。

(五)有效维护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应当充分保障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享有的合法权益,倡导全社会关心关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帮助其摆脱毒品危害,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实现就业、创业提供机会和条件。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档案、信息,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档案、信息,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中未成年人的档案应

当封存管理,并且严格执行未成年人违法记录消除的有关规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应当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统筹研究部署,制定措施,细化工作责任,落实各项保障。各区(市、县)以及承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的市直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把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实,使《条例》在促进和保障本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上有效发挥作用。

(二)加强执法指导。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当切实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承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的市直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优势,又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配合市禁毒办做好《条例》的执法指导工作,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各个环节有序衔接、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应当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由同级禁毒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禁毒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市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评,并配合做好《条例》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对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工作敷衍、执行不严、措施不实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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