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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和蒙古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
知
【标 签】我国和蒙古,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2﹞873号【发文日期】1992-06-01【实施时间】1993-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与蒙古于1991年8月26日在乌兰巴托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和蒙古驻华大使馆分别于1992年5月4日和1992年5月25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92年6月23日生效,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1年9月6日以国税函发[1991]1195号文检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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