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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员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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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制 药 厂 管理标准----人员机构 文件名称 制 订 人 制订日期 制订部门 行政部 各级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审 核 人 审核日期 编 码 页 数 批准人 批准日期 SMP-RY-006-00 1-1 实施日期 分发部门 各车间、部门 目 的:建立各级人员考核办法的规定,按需要进行考核。 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全体人员。

责 任:厂领导、行政部门、质管部及生产部门负责人,执行本规定。 内 容:

1. 厂级领导培训的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 2. 属职称晋升考核由市职称办统一考核。

3. 电工、焊工、电梯工、锅炉工、化验员、财务人员,按规定由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厂配合好组织工作。

4. GMP的培训可以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派出参加省市组织的培训,另一种是厂内普及培训。由相应的部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填入《部门培训记录》(SOR-FA-002-00)。 5. 工人主要是岗前培训及上岗培训,以及SOP的标准操作培训,这类培训考核由厂级指定人员或车间主任负责,并由车间或厂级统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 工人的考核可用多种形式进行,可以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考核形式,综合评价。

7. 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或年审的由上级管理部门发证,属厂内培训考核的由厂行政部门发证。发给《员工培训合格证》(SOR-FA-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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