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99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外资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分析

外资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分析

来源:99网


外资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分析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境内的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出现亏损,但高亏损率并没有减少外商对华投资,反而使外商投资热情升温。笔者研究发现在高亏损率背后支持外商投资的是转移价格。本文首先构建转移价格模式,以此剖析外企继续投资的原因,并通过实例计算运用转移价格前后各关联企业的盈利,进行对比分析来证明这些亏损其实是人为“制造”的账面亏损。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 转移价格 制造亏损 合法避税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我国已经成为全球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最多的国家。然而,每年大量涌入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却存在着亏损数目多、亏损额大的情况。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8月底,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全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450.29亿美元,外企总数达49万家,但所有外企中,有一半以上的都是亏损状态。苏州近万家外商投资企业中,亏损面达到70%,但大部分经营效益良好。与此同时,2004年1-5月全国外企同比增长14%,合同外资金额同比增长近50%。2005年5月23日,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再次呈现外企中国生存之“怪现状”:1~4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6%;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075亿元,不升反降3.5%。

“长亏不倒,越亏越投资”,能够将资本运作手段延伸到别国,将价值链的创造过程分解到他乡的公司,一方面亏损,亏损率甚至高于东道国的地方企业;另一方面投资热情升温,在亏损率如此之高的情况下,仍有大量的外资涌入热点地区。貌似悖论的背后隐藏着外企的经营策略:转移价格。

概念界定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定的是转移价格,而转移价格(Transfer Price)又称划拨价格、调拨价格,是企业根据全球战略目标,在关联企业(如母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购销产品与劳务的一种内部价格。

转移价格并非由市场竞争状况所决定,而是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主观制定。因此,它不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而只服从于企业全球战略目标的需要。

转移价格的简化模型

(一)两地模型

如图1所示,A、B均为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关联企业。A处于税率低的国家或地区,B所在国家或地区税率相对较高。A以低价向B购买原材料,加工成产品之后又以高价销售给B。经过低进高出,外商投资企业就把利润留存在A所在的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二)三地模型

可惜大多数情况下,负责生产和销售的公司所在地税率都比较高,A-B两地模型的转移价格运用方式不起作用。这时,外国投资企业就往往在第三地,即避税港C再设立一个“纸上公司”,负责母子公司之间转移价格的运用。

世界上有些国家或地区,例如瑞士、巴拿马、列支敦士登、英属维京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等都是著名的避税港。这些国家或地区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和国际贸易,专门设立了国际自由贸易的避税港,在避税港应交纳的税项和税率都很低甚至根本不用交税。通过在国际避税港建立公司,得以在避税地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新公司可以依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来减少税负。

在图2中,可以看出设在避税港的“纸上公司”C从其关联企业B低价购入原材料,然后高价出售给A;待A生成出产成品后,C又以低价购进A的产品,转手高价出售给B。而原材料与产成品的物流仅在A、B之间进行。通过这种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就将高税率地区的A和B这两家关联企业的利润留存在避税港。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普及,厂商和消费者拥有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机会,大大削弱了中间商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减少了税务监管的环节,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企业集团为了逃避税收或降低成本,越来越多的应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更易于实现转移定价,在不同税负地区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从而转移利润。

转移价格的作用分析

(一)合法避税

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制度各不相同,导致了各国税收、税收制度和税种的大相径庭。例如,在征收公司所得税时,有的国家按比例征收,税率最高可达50%,最低可至15%,甚至不征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利用转移价格将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或避税港的子公司,从而减少向高税率国家或地区交纳的税额。可以认为,通过合法避税使公司总体纳税最小化是外商投资企业运用转移价格的最主要目的。

(二)调整利润

为了使新建的国外子公司在当地赢得良好的市场声誉,迅速拓展新市场,易于发行股票或取得信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转移价格使子公司显示出有较高的利润率。反之,为了避免引起当地和居民的反感,又可以运用转移价格降低利润率。譬如,东道国规定工人工资和利润挂钩,为了使利润率保持在不太高的水平,也可以利用转移价格来调节海外子公司的账面利润。

(三)规避风险

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往往不同程度地采取资金转移测试。尤其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息支付和红利汇出,都有明确的比例、数量、时间等规定。对子公司汇出利润有的国家或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转移价格把利润调回母公司或留存在避税港子公司;对资金融通较多的国家或地区,若子公司资金困难,可以通过转移价格使子公司获得资金融通;对外汇管理控制严格的国家,为了避免汇率波动的风险或获取汇率差价的利益,可以利用转移价格提出或延缓子公司资金的转移,以获取较大的利润。

东道国通常欢迎外资进入,以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但若外商投资企业在东道国的子公期拥有较高的利润率,也会造成一定的政治风险。例如,容易引起当地的警惕和不满,引起东道国人民的攻击。因此,东道国可能会要求重新调整盈利的分配,或迫使该子公司出售更多的股权给当地公司,甚至无偿国有化。在这种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采用转移价格调低利润率,转移盈利,在账面上保留较低盈利的方法,或者向子公司定出更高的销售价格,索取昂贵的服务费,使得子公司出现财务赤字,以此规避政治风险。

运用转移价格的算例分析

假设S为一家中国内地的合资企业,中方C公司持股30%,外方F公司持股70%;H为F在的子公司,S所需原材料全部由H提供,H包销S所有产品。中国内地所得税率为33%,中国所得税率为16.5%。

未使用转移价格时S公司和H公司的损益情况分别如表1和表2所示:

由此可见,真实的运营状况是:S盈利670万美元,其中中方C盈利201万美元,外方F盈利469万美元。由于H盈利835万美元,F公司总体盈利为1304万美元。所有企业业绩良好,但一使用转移价格之后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

由于内地和存在税差,F公司设定转移价格:H公司将原材料售价抬高10%卖给S公司,同时将价格降低20%购进S公司产品,把S公司利润转移到H

公司,以减少在中国内地的所得税。应用两地模型,结果如表3和表4所示:

此时,S公司亏损400万美元,其中中方C公司承担120万美元,外方F公司承担280万美元,表面上外方亏损更多,但由于其子公司H公司的盈利额高达2004万美元,总体而言,F公司共盈利1724万美元。

可以清楚地看到,使用转移价格后,实际盈利的合资企业变成了账面亏损企业,最后结果是C公司损失(201+120)=321万美元,而F公司获利(1724-1304)=420万美元。美其名曰“合法避税”,其实是把中外合资企业的盈利借转移价格之便顺理成章地纳入外方囊中。正因如此,我们才有理由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是人为“制造”的亏损。

长此以往,中方C无法弥补大面积的亏损,只能以出售公司股权减少损失,从而逐步丧失对公司的所有权。1995年美国惠尔浦与上海水仙合资时,水仙尚持有45%的股权,但经过持续2年亏损后,水仙就出让25%的股权给对方。而外方F则不断增资,从而不仅造成我国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还最终实现了外方对合资企业的独家控股权。

制定方法及

(一)转移价格的制定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在制定转移价格时,要涉及到企业的根本利益和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利益关系,因此,一般都会根据不同的环境、运用转移价格的目的来采取不同的方法定价。总结其定价方法,无外乎两种类型;以内在成本为基础的转移价格和以外部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转移价格,本文用表格形式对这两种方法的优缺点进行总结,见表5。

(二)各国对转移价格的态度

外商投资企业运用转移价格对实现其全球性战略目标十分有益,但却也因此

引起了企业与母国以及东道国的诸多矛盾。在A-B-C三地模型中,无论是母国还是东道国的税收都将减少。

为此,各国对国际企业使用转移价格的态度不一。1994年,美国通过了国内税法S.482对转移定价作了详尽的规定。法规的出台给美国国税局增添了新的动力,他们开展了一系列针对日本和其他外国公司的转让定价审计。审计对象中也包括一些在“避税港”设有子公司的美国公司,这些美国公司企图将利润(以及税收)转移到上述“避税港”中。

随着美国开始对外国公司进行转移定价调查,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陆续颁布了相应的法规。例如,日本税务局(NTA)开始对在本国设有子公司的著名美国企业进行转移定价审计并进行了大幅度的利润调整。其他国家如韩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也陆续加强对转移定价的监督力度。时至今日,中国、印度和其他国家也加入了这个“全球征税战争”,以确保本国利润不会通过转移定价流向国外。2005年5月,中日两国税务当局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BAPA),双方首度开始反避税合作。

由于美国在转移定价上的经验较其他国家丰富,因此美国的相关法规就成为其他国家效仿的标准。中国的转移定价法规(国税发【1998】59号)就与美国S.482有相似之处。2004年9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简称APA)是由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转移价格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事先签订的协议,用以解决实际和潜在的转移价格争议,以合作的方式来取代通常采用的对抗性措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转移价格最明确的税规。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又连续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反避税工作要求通知》,重点把那些新设立企业和“长亏不倒”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数据表明:中国每年因企业避税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为300亿元,而转让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在公司避税总额中约占60%。尤其是各地方省市在招商引资时往往容易急功近利,纷纷以各种优惠出让国家利益,更给众多外资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

只要有企业,有区域税差,转移价格就必然存在。从的角度来说,与其对抗性地禁止,不如深入了解转移价格运用的模式和手段,加强对外企执行预约定价规则的监管,以弥补现存法律规范中存在的不足,彻底避免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构建起真正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合资企业的中方代表应该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主导作用,用好“提名、任免、聘用或解聘除总会计师”的权力,积极争取最大限度的主动权,严把利润控制关。在大量外资涌入中国之际,许多国内企业也正踌躇满志地踏上经营的漫漫征程,迫切需要学习先进经验,“师夷长技以制夷”。

参考文献:

1.洪其华,赵何娟.内企效仿外企避税,国家打击避税工作加大力度[N].第一财经日报, 2005

2.刘效仁.警惕外企为避税而大面积“制造亏损”[N].中国青年报,2004

3.(美)大卫•特洛,马克•阿特金森.国际转移定价[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4.宋微.关于企业内部转移价格的探讨[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6

5.姜荣.转移价格的供应链激励机制与道德风险问题研究[J].商业研究,2006

6.刘琳琳,陈晓倩.公司转移价格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J].辽宁经济,200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