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05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市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自治区交通厅等有关法规,为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实现公路安全、舒适、快捷、经济、环保、美观的建设理念,规范路网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区路网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1.2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负责建设的路网工程项目,养护工程及县乡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3条 路网工程建设设计变更审批实行分级负责: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负责对重大的公路设计变更进行审批或上报自治区交通厅审批。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技术标准与批准的设计发生变化的,指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
3、工程建设规模超出批准的设计文件发生变化的,指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分离式立交、连接线等的新增或取消等;
4、工程重大技术方案发生变化,指路线平面纵面、特大中桥和特长隧道、路面结构类型、桥涵跨径和结构形式以及防护结构物的形式和较大主体结构等对使用工程和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工程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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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5、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发生变化的,指收费、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
6、调整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
7、调整已批准施工图设计预算或需动用预备费的。
8、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含200万元人民币)。 9、由于设计不合理及设计深度不够或其他原因,出现错误,或造成变更工程量与费用较大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投资需动用招标下浮费的。
10、超出合同范围的调价。
11、超出建设办审批权限或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审批权限的。 项目建设办负责使用暂定金的50%,对其他一般性设计变更及设计完善等小型或技术性不强的设计变更的审批,每月统计向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报备:不涉及设计批复的工程主体方案的变更,如涵洞移位(含必须增设的涵洞)、洞口改变,桥涵基础埋置深度,增加简易平交道口、换土等变更工程量与费用较小的设计变更,且变更使用的资金为建设办管理使用的合同中暂定金50%部分。
对超出审批权限的设计变更组织材料及时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当50%暂定金使用完毕后,需继续进行小型或技术性不强的设计变更时,可编制计划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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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设计应进行变更:
1、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发现原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出现错误的,必须对设计进行修正。
2、由于原设计因勘测不充分出现与现场不相符或设计不合理造成工程实施困难,或按原设计实施在工程建成后影响正常使用。
(1)挡土墙不能布置、不够长;
(2)涵位不合理、进出口与排水沟连接不顺;
(3)地质钻探与开挖后的地基实际不相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等。
3、原设计采取的方案不满足技术经济指标最优,可进行优化设计的。
(1)提出新的设计方案可减少弯道、加大半径等提高技术指标又不增加投资,提高使用功能的;
(2)砌体片石等材料运输困难开挖边坡不高调整平面位置取消挡土墙、调整纵坡减少旧路降坡等能够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3)对平纵位置进行调整、技术指标改变不多,或可取消挡土墙等结构物能大幅降低工程造价。
第2.2条 因承包人过错,违反合同或因其原因造成的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2.3条 设计单位对于合理的变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积极主动与建设办、监理完成变更工作,不得影响工程建设,实现公路建设管理目标。对有争议的设计变更应提出设计建议,由上级审批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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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变更设计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
1、合同上已有相同的工程细目的单价,且该变更设计工程细目的金额不超过签约时合同价的2%、变更后工程数量不超过或少于清单数量的25%,直接采用合同单价。
2、合同上有相似的工程细目的单价,可参照采用;无参考的单价时,可参考有关预算定额编制,结合实际投标报价,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设计变更管理责任与申报程序
第3.1条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技术室、工程管理科在局设计变更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对设计变更提出的审批意见与管理。
技术室负责对下列情形下的设计变更提出审批意见,工程管理科协助办理:
1、公路平纵线形改变且技术指标需调低的; 2、路面结构、结构物主体改变;
3、单项变更需确定技术方案并预计工程投资增加50万元以上的。 工程管理科负责对上述情形以外的设计变更提出审批意见,技术室协办;对建设办审批的变更设计进行督查。
第3.2条 建设办必须成立设计变更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建设办、总监、设计代表组成。
对需经上级审批的变更设计,必须负责收集详实的技术资料,并按有关要求组织材料上报。
对于审批权限以内的设计变更或上报的设计变更,必须做方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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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找出技术经济最优方案进行实施;变更费用应从严掌握使用,当建设办掌握使用的50%暂定金用完后,所有变更必须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严禁先斩后奏;对于抢险应急工程,建设办应用电话、电传方式取得有审批权的单位后同意后实施,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材料上报审批。
第3.3条 设计变更报告可由承包人、监理、建设办提出,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对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约定进行表彰激励;对建设办工作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激励。
第3.4条 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上报的重大变更设计请示中,须包含以下内容:
1、变更设计的原因,重点说明变更设计部分的原设计情况、原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技术经济情况等的说明。
2、变更设计的方案或变更设计文件(须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原设计单位认可的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前后方案的主要技术经济比较情况。
凡属桥梁、涵洞跨径变更,应附上设计单位的水文分析及计算资料。 各种变更设计图纸及文件应由设计单位签署完善。
3、说明因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投资的增减情况,列表示出整个工程
资金运行情况(标明批复的工程总投资、招标部分的招标 下浮费用、技术装备费、预备费等三项费用金额及批复动用情况,尚可动用的资金情况等)。
4、对因变更设计所增加的费用,提出资金来源建议,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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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则
第4.1条 对重大变更设计项目不报批及虽已上报但未得到审批而实施或已实施形成事实再上报即先斩后奏的,将不予追加工程投资,由此所增加的费用由区局授权组建工程建设办公室的市公路管理局(交通局)自行解决,若不经审批而实施的重大变更设计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按暂定金额的使用规定必须报批而未报批或先用后报的,将追究建设办主任的责任。
第4.2条 对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通过制造虚假工程数量套取变更工程费用者,一经查处,除扣除变更工程费用外并予通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经济犯罪者,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5.1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5.2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5.3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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