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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相邻海洋权益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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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卷第12期 太 平 洋 学 报 Vo1.18.No.12 December 20l0 2010年l2月 PACIFIC JOURNAL 中韩相邻海洋权益问题研究 李 军 ,王传剑 (1.山东建筑大学,山东济南250101) 摘要:目前,中国和韩国相邻海洋权益争端主要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和架划界问题上。中韩 相邻海洋宽度不足以使两国各自划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架,划界分歧较大。我国主 张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韩国主张中间线原则。针对该争端,我国应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等国际海洋法规则,以其确定的争端解决原则和程序,调查分析划界的公平因素,以共同 开发制度作为临时安排,通过协议最后解决划界问题。 关键词:中国;韩国;相邻海洋权益 中图分类号:DF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049(2010)12一(x】69—10 我国和韩国隔黄海和东海相望,自古以来 交往密切,20世纪中叶之前几无海洋争端。后 来,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 的深入,两国各自根据海洋法相关公约提出了 朝鲜半岛之间,南北长约470海里,东西宽约 300海里,总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我国山东 半岛东端成山头与朝鲜半岛长山串之间的连线 长约104海里,为黄海最窄处。东海为一比较 自己的海洋权益,这使其争议出现,且越来越突 出,影响到了两国及其人民的友好关系,解决势 在必行。本文就两国海洋权益问题进行梳理, 并提出化解之设想,从而为维护我国的海洋权 开阔的边缘海,西北接黄海,东北以韩国济州岛 东端至日本九州长崎野母崎角一线,与朝鲜海 峡为界,东临日本九州、琉球群岛及中湾,西濒 中国上海、浙江和福建等省市,南至中国广东省 益和两国睦邻关系有所助益。 南澳岛与南端猫鼻头的联线,东北至西南 长约700海里,东西宽约400海里,面积77万平 一、中韩相邻海洋权益问题及现状 方公里。 从黄海和东海的宽度来看,能让两国划 定各自12海里的领海及毗连区,所以两国的领海 中韩两国海洋权益问题的本质是两国海洋 和毗连区主张不存在冲突;但是大部分海域宽度 不能使两国都划定各自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 陆架,所以必然会产生重叠。在专属经济区方 利益的冲突,其外在表现主要是两国相邻海域 的划界,焦点是专属经济区和架的划界,附 带问题是领海基线的确定、海洋暗礁的归属等。 面,韩国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我国则主张公 平原则,考虑依据海岸线比例、人口、历史传统等 因素来划界。在架方面,韩国向西与中国主 首先,我国和韩国对相邻海域——黄海和 东海的主张有重叠之处。黄海位于中国与 收稿日期:2010-034)7;修订日期:2010—11-23。 作者简介:李军(1974一),男,山东诸城人,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讲师,中国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民商法;王传剑 (1971~),男,山东肥城人,山东建筑大学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国际政治。 ①孙湘平著:《中国的海洋——中国自然地理知识丛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70 张适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界,向南适用自然延 伸原则至冲绳海槽;我国则主张不适用中间线原 则而应适用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 其次,部分海洋暗礁的归属和领海基线问 题。暗礁是指其顶部在该区潮水淹没线下限之 下的礁石,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暗礁不具有海域划界的意义。①韩国 为扩大其领土,极力寻找周边海洋的浅暗礁,并 在上面建造人工设施,如在苏岩礁和日向礁上 建造综合海洋科学基地,意图造成领土的事实。 但是根据《公约》,人工设施不具有岛屿的地位, 不能够主张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架 等海域。当前,中国和韩国间争议暗礁主要是 苏岩礁。②苏岩礁③,位于北纬32。07 42”,东经 125。10 45”。我国主张苏岩礁在我国专属经济 区和架内,因为其是暗礁,不具有领土地 位。韩国称苏岩礁为“离于岛”,对于该暗礁韩 国有时主张是其领土,有时主张是其专属经济 区内的暗礁。领海基线是划定领海、毗连区、专 属经济区、架边界的基础线,怎样确定领海 基线势必会影响到海域的划分。虽然我国和韩 国都没有就对方的领海基线提出过多异议,但 是我国和韩国都使用了直线基线法,《公约》仅 对直线基线做了原则性规定,所以其使用必然 会带来争议,我国和韩国在海洋划界时会涉及 双方直线基线的承认问题。 1.1我国主要立法及主张 (1)近现代历史上我国的主要立法及主张 近现代我国比较早的海洋立法可以追溯到 1899年清朝与墨西哥缔结的《友好通商条约》, 该条约规定:“彼此均以海岸去地3力克(即9 海里)为水界,以退潮时为准。”时期,参照 英、美等国的领海宽度和划法,划定我国领海范 围为3海里,缉私区程(即毗连区)为12海里, 领海宽度自低潮线算起。当时关于架和专 属经济区的国际海洋法规则还没有形成,我国 缺少相关明确立法。 (2)当代我国的主要立法及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重视海洋权 太平洋学报第18卷 益,废除了所有不平等条约,颁布了一系列海洋 法规则,并提 了自己的海洋权益主张。主要 有:1958年12海里领海宣言、1992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属经济区和架法》、2009年我国向联合国提 交的《确定二百海里以外架外部界限的初步 信息》④。根据1958年12海里领海宣言、199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6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我国主张领海 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 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组成,渤海湾是我国的内水。根据1998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架法》,我国的专 属经济区,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 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我国的大 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 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边外缘的海底区 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 ①与暗礁近的一种礁石是低潮高地(1ow tide elevations),是 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 地;低潮高地在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时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第13条规定,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或岛 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 的基线;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 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 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 际一般承认者外,低潮高地不应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另外,根 据《公约》高潮时也露出海面的陆地可以作为领海基线的基点,但是 一般不能拥有自己专属经济区、架,除非是维持人类居住或其 本身的经济生活。 ②早先有日向礁,日向礁是海底暗礁,水深7.8米,位于黄 海的中国架上,其成分为黄河淤沙沉淀物,在中国领海基点麻 菜珩和外磕脚(江苏省盐城外海的沙洲岛)起算的二百海里专属 经济区内,是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省渔民世代赖以为生的传统渔 场,以我国海上渔民的立场来看,有“日出之方向”的意思。中、 日、韩三国海图、航海图、渔业图都沿用这一汉字名称,中国的所有 海图都有日向礁标注,韩国民间称此地为“可以听见中国鸡呜之 地”。2006年12月19日韩国海洋地名委员会开会,一致通过变 更日向礁的名称为“可居礁”,赋予其新的韩国名,以证明其为韩 国“领土”。虽然从历史传统上看,日向礁应该隶属我国,但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渔业协定》,日向礁所在 区域由韩国按专属经济区制度管理。 ③沈开红:“东海苏岩礁测量记实”,《航海》,1992年第6 期。 ④外架是指200海里之外,但最远不得超过350海里或 者2 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的架部分。 第l2期李军等:中韩相邻海洋权益问题研究 起至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 200海里;对于我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 于专属经济区和架的主张重叠的,确定“在 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 限”。2009年我国向联合国提交的《确定200海 里以外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提出了我 国东海架外部界线点的基本主张(即冲绳海 槽的最大水深点)。 1.2韩国的主要立法及主张 韩国在摆脱日本殖民统治之前缺失海洋立 法,1945年韩国光复后,开始制定海洋法规则, 主要有:1952年《关于毗邻海域主权的总统声 明》、1970年《海底矿物资源开发法》及实施法 令、1977年《领海法》、1994年《防止外国渔船 侵犯韩国海域的若干措施》、1996年《领海及毗 连区法》、1996年《专属经济区法》。2009年韩 国向联合国提交的《关于延伸至日本冲绳的韩 国外架划界案的初步信息》。 1952年《关于毗邻海域主权的总统声明》 确定了所谓的“李承晚线”,该声明宣布对朝鲜 半岛周围及架199海里内的自然资源、矿 物资源及水产物均享有国家主权;强调为防止 鱼类等资源及财富受到损害,保护国民、国家利 益,将对水产业和渔捞业进行监督和管 理。①1977年《领海法》、1996年《领海及毗连区 法》,规定了l2海里宽度的领海以及12海里的 毗连区,对于韩国与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领 海边界,除非与有关国家另有协议,则为两国之 间的中间线。1970年《海底矿物资源开发法》 及实施法令,根据经纬度连接的点指定了韩国 架范围,并在该架范围内划定了7个 海底采矿区。韩国总统法令中划定的海底采矿 区域所运用的国际法原则可归纳为:黄海中的 矿区1、2、3以及东海北部边缘的矿区4是根据 中间线原则划定的;矿区5的外部边缘在矿区 4、6、7的向陆地一侧,与架划界无关;矿区 6是为了填补空缺而临时补划的,没有什么实际 意义,但也是按照中间线原则;矿区7按照自然 延伸原则,自日本的五岛列岛西侧向南延伸至 7l 北纬28。36 进入冲绳海槽,距离韩国最近的领 土250多海里,并远远超出200米等深线。② 1996年《专属经济区法》确定了200海里专属经 济区,主张与邻国适用中间线划界。2009年韩 国提交的外架划界案初步信息提 的 外架在距离“坡”(FOS)60海里以内的 “韩日共同开发区”(JDZ)海域,超过200海里 的区域共1.9万平方公里。⑧ 1.3 中韩关于相邻海洋权益的条约 迄今,我国与韩国签订的条约屈指可数。 首先,我国和韩国均参加了《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该公约是两国处理海洋权益争端的基础条 约。其次,2000年中韩两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 国和大韩渔业协定》,这是两国仅 有的海洋权益方面的双边条约。该协定按双方 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和两国历史上捕鱼的范围划 定了渔业权益边界,同时对两国的专属经济区 进行了部分约定,该协定的第七条规定的暂定 水域和过度水域是两国对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 的主要部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说我国与韩国相邻海 洋权益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也无法回避。在我 们与韩国海洋利益的博弈中,怎样实现我国的 利益最大化,同时又不损害两国的密切关系,这 是我们解决问题的方向。在这场博弈中,基本 的规则是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海洋法》,基本的 问题是专属经济区和架的划界。所以,依 照《国际海洋法》及相关国际法规则来分析我国 与韩国海洋权益争端问题,特别是划界问题,是 解决路径的核心。下面将通过对关键问题的分 析来探讨我们可以选择的思路。 ①[13]石丸和人等著:《战后日本外交史》(第2卷),东京 三省堂,1985年版,第299页。转引自宋成有等著:《中韩关系史》 (现代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 ②朱凤岚:“日韩架协定及其对东海划界的启示”,《当 代亚太》,2006年第11期。 ③The Republic of Korea.Preliminary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outer limits of continental shelf[DB/OL].http://www.un.0 Depts/los/clcsnew/submissionsfiles/preliminary/kor一2009 prelimi- naryinformation.pdf. 72 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的解决路径 海洋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专 属经济区划界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问题迄 今尚未有明确的国际立法。根据国际的实践和 理论,当前分为两派,一派奉行公平原则,一派 奉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我们在这两派中将作 何选择?这是本文接下来要分析的路径。 2.1关于理论与原则上的分歧 (1)两派理论的形成 实际上,在1973--1982历时9年的第三次 海洋法会议中,对于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的争 论就分为两个对立的利益集团,一个是公平原 则集团,主张应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协议划界,适 当时可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但要顾及各种 特殊情况。另一个是中间线集团,主张中问线 或等距离线应作为划界的一般原则。双方互不 相让僵持不下,最后由海洋法会议亦即新 加坡代表许通美提出了一项折衷案文,此案最 终被会议接受,分别成为公约第74和83条。④ 在两派的观点中,皆不反对距离划界,也不反对 公平因素的考量,问题的关键点是在距离和公 平考量中哪个更占优势,这是利益博弈的焦点。 (2)公平原则的首要地位 考察近几十年国际海洋划界争端解决的实 践,可以说,公平原则是划界的帝王原则。例如 1980--1981年冰岛和挪威杨马延海域划界争 端,两国成立的调解委员会根本没有纠缠在中 间线问题上,而是根据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提 出了共同开发方案的建议,开发区大部分在中 间线靠挪威一侧。②再如,1984年美加缅因湾 海域划界案,国际分庭认为,等距离对于统 一的海洋边界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的强制性规 则。适用于海洋划界的基本习惯国际法是“划 界不管由直接的协议或由第三方的裁决来实 现,都必须建立在适用公平标准并使用能够保 证公平结果的方法的基础上”⑧。这些国际法案 例均表明了公平划界原则的首要地位,其本质 太平洋学报第18卷 是使相邻或相向国家公平地共享海洋利益。当 然公平原则仅是一般的原则,公平的体现需要 考虑各种影响公平的因素。④在专属经济区划 界中,公平的考量因素是“一切有关情况”,包 括:距离、地理地质(如海岸位置、海岸的比例)、 历史利益、社会经济、国家行为与禁止反言、安 全及未来争执之防止、最后界线之简化等等。⑤ 在国际法判例中,这些因素都得到了体现。⑥综 合考察,国际司法实践,公平原则划界规则可以 归纳为“考虑一切有关情况的公平规则”或者表 述为“公平/一切有关因素规则”。 (3)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前苏联学者斯维里多夫认为:划界原则是 能够而且应当只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解决的政治 法律问题,而划界的方法乃是技术性的制图方 法和构成手段。等距离作为一种用几何学方法 构成海上分界线采用等距离方法划分架的 制图方法和技术手段,显然不具备划界原则。⑦ 等距离在国际海洋法中没有获得原则性的地 位,也非习惯性国际法规则,不具有强制性,有 关佐证的国际司法案例在上文中已经列述。虽 然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没有发展成为国际习惯, 但是在领海划界中已取得习惯国际法地位的划 界规则——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越来越多地 被应用到专属经济区和架划界中。所谓等 距离/特殊情况规则是指等距离中间线是划界 的首先考虑的因素,为实现公平可以考虑其他 ①袁古洁:“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浅析”,《中外法学》,1996 年第6期。 ②陈致中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9 页。 ③边永民著:《国际公法案例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 社,2006年版,第200页。 ④关于公平考量的各种因素,详见袁古洁著:《国际海洋划 界的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9—127页;傅氓成: “国际海洋划界案件中的衡平考量”,《国际法与中国论文集刊》 (1991),第200—217页;沈文周著:《海洋划界技术方法》,海洋出 版社,2003年版,第94—102页。 ⑤吴卡著:《关于架划界中公平原则研究》,华东 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 ⑥国际:《突尼斯一利比亚架案判决书》(1982),第 100段。 ⑦天南:“专属经济区和架划界(二)”,《海洋信息》, 1995年第5期。 第12期李军等:巾韩相邻海洋权益问题研究 73 的特殊因素来矫正中间线。最近发生的部分国 际司法实践案例即采用了等距离/特殊情况的 方法来划界。例如,2002年海岸相邻国家喀麦 隆和尼日利亚陆地和海洋边界案中,国际 指出:“公平原则/有关情况方法……与适用于 陆架案中.。1984年国际分庭在美加缅因湾 案中,也将架划界中的成比例概念引入到 海洋划界中。在海岸比例方面,我国向黄海突 出的山东半岛有着非常曲折的海岸线。相较于 韩国,显然中国面临黄海的海岸线要长的多。 领海划界的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十分类似,包 ②架。在专属经济区划界时不能不考虑大 含两个步骤:首先画一条等距离线,然后考虑是 否存在要求调整或移动该线的因素以便取得 ‘公平结果’。”①因此,有学者认为,等距离/特 殊情况规则是习惯法规则或者有发展成为国际 习惯的趋势②③。例如国际法官小田滋法官 认为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是作为未来法而被 适用。④虽然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在实践中经 常被采用,在领海的划界中也取得了习惯国际 法的地位,但是在专属经济区和架划界中, 迄今并没有取得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其根本原 因是架和专属经济区是在概念和法律地位 上不同于领海海域,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 伸,延伸的程度是划界标准之一。正如国际 沃尔多克(Waldock)法官所言:“困难在于,由于 几乎无法穷尽的各种地理因素,导致架划界 问题要因案而异。因而尝试为解决所有案件而 规定一个精确的标准可能只是一种空想,因此大 陆架划界中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评价每一个特 殊案件中的特殊情况。”⑤当然,我们也应该注意 到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发展趋势。 2.2我国与韩国相邻海域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主张及根据 对于我国与韩国相邻海域的专属经济区, 我国主张适用公平/一切有关因素规则,韩国主 张等距离中问线规则。 我国主张的主要根据首先是公平,且一切 有关因素规则是当前专属经济区海域划界的习 惯国际法规则,而等距离中间线规则不是,所以 应该使用公平原则划界。其次是相邻海域划界 需要考量的公平因素太多,不应该按照等距离 中间线的方式。这些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有: ①海岸比例。成比例是海洋划界的一个重要标 准。“成比例”概念首次出现在1969年北海大 陆架的划界,黄海架大部分是我国陆地的 延伸(关于我国与韩国架的划界见下文)。 ③海岸的大体形貌。中国的山东半岛向黄海突 出;韩国的南端也向黄海突出。这一基本形貌 显然会对黄海地区最后的划界产生影响。④历 史性利益。历史上,我国在黄海和东海较韩国 具有更多权利和利益,世界海图上,大多海域、 岛屿、航线等以中国的命名为主。⑤社会经济 因素。我国黄海沿岸人口较多,对于黄海经济 依存和利益需求较大。 在我国与韩国相邻海域专属经济区划界中 还会涉及以下相关因素:①距离。考察各国的 划界,距离是无法绕开的因素,找到任何一个戈0 界的基点都会测算一下离各国的距离。所以说 等距离的方法在我国与韩国的部分海域划界中 将会被使用。②领海基线和岛屿。我国采用直 线基线,韩国也采用了直线基线。直线基线划 界时的具体操作当前在国际上有很多争议。另 外,朝鲜半岛向黄海、东海一侧岛屿和岩礁较 多,这关系到直线基线的划定,以及其本身是否 能够拥有专属经济区的问题,对于海域划界将 会有很大影响。③安全、防卫、航行因素。④环 境资源的保护。例如鱼源的获得,将会影响到 划界。⑤国家行为。国家对于海域采取行为是 划界考虑的因素。在这方面,我国和韩国签订 ①赵刚,孙伶伶:“东海问题现状与展望研讨会纪要”,《日 本学刊》,2006年第1期。 ②David A.Colson:“The Delimitation of 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ff Between Neighboring States”,The American Joumal International Law,January 2003,vo1.91.P.101. ③高健军:“从卡塔尔诉巴林案看海洋划界习惯法的发展趋 势”,《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2002年第1期,第188页。 ④LibiafMalta case,(Oda,Dissenting Opinion,para.49). ⑤ H.M.Wa1dock.The International Court and the Law of the Sea(Cornelis Van Vollenhoven Memorial Lecture).University of Lei— den,May 22.1979,P.13. 74 的《渔业协定》会影响到两国专属经济区的划 界。⑥第三国。我国与韩国相邻海域专属经济 区划界,在黄海会涉及朝鲜,在东海会涉及日 本。我国与韩国相邻海域划界,如果不考虑第 三国的利益,势必会引起纷争。 韩国主张适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韩国认 为我国和越南在北部湾划界时适用了等距离原 则,因此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应该同样适用于黄 海和东海划界。④考察上述影响划界的因素,韩 国已采取和将来会采取方法主要有:①海域及 岩岛的更名,去汉语化特征。例如,韩国将黄海 称为西海②,以此来否认其历史的演化和中国历 史性利益。②岛屿、岩礁的开发使其可以居住 或者作为直线基线的基点。岛屿本身不管是否 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其地 理位置,其可以拥有的领海和毗连区地位,均会 影响到专属经济和架的划界,比如,在1969 年马来西亚沙捞越和印度尼西亚相邻海岸的划 界中,由于马来西亚岸外没有岛屿,结果丹戎大 图以北的等距离线向西作了有利于马来西亚的 调整,而印度尼西亚的两个离岸群岛,即大小纳 土纳群岛,按照它们距离海岸的远近,获得了从 全效力到0.86、0.74以至0.56等不同的效 力。③韩国对岛屿和岩礁的开发较为重视,例如 对我国苏岩暗礁的抢占开发,其意图是先占。 2.3我国处理与韩国相邻海域专属经济区权益 争端的路径 《公约》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 济区划界规则体现在第74条。概括《公约》74 条和本条中援引的公约第十五部分,划界及争 端解决的基本程序是:①相向或相邻国家协商 优先。②协商期间做临时性安排。③合理期间 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按《公约》第十五部分确 定争端制度解决。 《公约》第十五部分确定的争端解决基本程 序包括:①协议选择联合国宪章下的和平解决 争端方式解决争端。②协议不成,各方不反对 适用《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的以下程序:①如 果当事方不反对,可以适用非公约的其他约定 太平洋学报第l8卷 的强制程序;也可以适用公约的调解程序或其 他调解程序;争端时、争端后应交换意见。②公 约有拘束力的强制程序,如果当事方不能按照 上述方法解决,在自愿选择的解决方法无法奏 效时,争端当事方有义务接受公约提供的四种 管辖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国际海洋法法庭;国 际;仲裁;特别仲裁4种。③例外。就特殊 的争议,公约规定了和例外。如公约专门 规定了强制程序的任择性例外条款,一国可以 书面声明对于某些争端不接受有拘束力裁判的 强制程序,如关于海域划界条文在解释或适用 上的争端,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军 事活动的争端以及由联合全理事会执行 《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④根据 《联合国宪章》,《公约》规定了海洋争端的和平 解决方式,既有当事方协商的程序,又有当事方 不能协商解决时的第三方强制程序。除了例外 的特殊情况,争端任何一方可以提起强制程序, 对方应该接受该程序。 总的来说,《公约》74条是框架性的,仅涉 及专属经济区划界争端的程序和适用的法律, 没有实体性规则。尽管如此,我国和韩国都是 公约缔约国,也应该遵循该规则来解决两国相 邻海域的划界问题,这是基本程序路径。参照 上述《公约》74条和《公约》第十五部分,我国和 韩国就解决专属经济区划界争端的具体程序 如下: 首先,我国和韩国依照国际海洋法进行磋 商。双边磋商一直以来是我国解决边界争端的 主要选择。中韩1996年起启动了双边海洋问 题磋商机制,基本上每年举行一次。 其次,协商期间临时安排。我国和韩国虽然 经历十多轮的磋商,迄今仍未达成划界协议。但 ①傅岷成:“中国周边架划界方法与问题”,《中国海洋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第3期,第6页。 ②朝鲜日报:“愈来愈多德国书刊在地图上标记东海”,http:// chn.chosun.com/site/data/html_dir/2004/09/23/ ̄.htm1. ③陈苏著:《论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政 法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版。 ④吴慧:“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解决争端程序的强制 特性”,《法商研究》,1995年第1期。 第l2期李军等:巾韩柑邻海洋权益问题研究 75 是两国签订了有关临时协定。2000年中韩两国 张也得到国际1969年“北海架案”、1982 签订了《渔业协定》,该协定虽然仅是渔业方面的 协定,但是协定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制度。协定划 定的相邻水域,分为四部分:一是“暂定措施水 域”,两同共同管理;二是“过渡水域”,设定于“暂 定措施水域”两侧,四年有效期满后双方两侧的 年“突尼斯和利比亚架案”等同际司法判例 支持。③这些共同开发协议是我国在与韩国进行 专属经济区划界做临时安排时可以借鉴的路径。 最后,强制程序。如果上述程序不能解决, 我国和韩国可以将划界争端提交我国和韩国在 过渡水域按各自的专属经济区进行管理;三是 “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四是“过渡水域”和 参加《公约》时选择的强制程序解决,或者共同 选择一强制程序,如果没有选择同一程序,根据 “暂定措施水域”两侧令海外水域,完全按专属经 济区管辖水域。《渔业协定》作为国家行为,其中 专属经济区的内容,必将是将来划界的依据。 《渔业协定》这样的临时安排也是我国解决专属 经济区划界争端可以继续采用的较好方式。 再次,我国可以与韩国协商采用《公约》规 定外的强制程序、调解程序或其他程序。目前, 《公约》规定外的国际强制程序很少,且将争端 交给并不专业的第三方调解亦不现实。因此, 现阶段我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主导思路仍是 协商解决。 在界线最终划定之前,临时安排的另一种 典型形式是“共同开发”。共同开发可有三个层 面上的理解,一是广义的共同开发,是指“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单位,对同一地区的自然资 源所进行的勘探与开发活动。二是狭义的共同 开发,即荷兰学者白纳德(Bernede)提出的共同 开发的两类形式:跨越国界的联合开发和争议 区的共同开发。三是最为狭窄意义上的共同开 发概念,它仅指国家间争议区的共同开发。①本 文所指的共同开发属于第三个层面,是两个或 多个国家为了开发和分配争议海区的潜在自然 资源,基于国际协议而共同行使主权权利和管 辖。②国际上,首次合作开发并同时进行海域划 界的实践可以追溯到1958年的《巴林与沙特阿 拉伯王国关于在波斯湾划界的协定》,该协定形 成了同时解决海域划界和跨界资源问题的共同 开发的雏形。1965年在英国和挪威签订的 架划界协定中,两国加入了共同开发跨界资源的 条款,从这个协定开始,共同开发跨界资源的条 款被以后很多国家的划界协定所采用,成为一种 解决跨界资源问题的标准款式。共同开发的主 公约要适用强制仲裁程序。虽然《海洋法公约》 制定了强制程序,但是同时又规定了例外。 2006年我国依据《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 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该公约第298条 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 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 不接受该公约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 管辖。韩国对于《公约》第298条,也做了跟中 国基本一致的声明。④显然,韩国和中国的声明 已经在领海、专属经济区、架等海域划界时 排除了《公约》规定的强制程序的适用。 “鉴于中国与他国的海洋划界问题众多,中 国又不想通过国际性机构解决争端,因为我国 在涉及重大国家利益问题上一贯不主张由第三 者处理争端。”⑧虽然我国在海洋划界中一直主 张由双方谈判解决,但是由于我国跟韩国的分 歧一直较大,经过十几年协商,仍然没有实质性 进展。所以,选择国际或者国际海洋法庭 的强制程序仍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式。其原因 主要有二:首先,自1984年来国际一直有 中国籍的法官,在国际海洋法法庭也拥有本国 国籍的法官,对于这些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程 序也较为熟悉;其次,这些国际组织的程序明 了,具有丰富解决海洋争端的实践经验,相对于 ①肖建国:“论国际法上共同开发的概念及特征”,《外交学 院学报》,2003年第2期。 ②高之国著:《国际法上共同开发的法律概念及有关问 题》,海洋出版社,2004年版。 ③孙炳辉著:《共同开发海洋资源法律问题研究》,中国 大学博士论文,2000年。 ④吴慧:“国际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对争端的影 响”,《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⑤金永明:“中国与邻国的海洋争端不适用裁判制度”,《东 方早报》,2009年5月13 El。 76 谈判,能够较为快捷地解决争端,而且能够节省 费用,并且裁判结果具有法律拘束力。当然,选 择《公约》规定的强制程序,我们应该为此做好 充分准备。 上文已经陈述了当前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实 体规则,是公平/一切有关因素规则。不管是对 于公平/一切有关因素规则还是对于等距离/特 殊情况规则,一切涉及划界的公平因素均是划 界根据。当前及将来不管是选择磋商还是强制 程序,公平因素的事实(证据资料)是我们 争端解决的肯綮。例如,我们认为对苏岩礁具 有历史性权利,那我们必须提供足够的关于苏 岩礁的历史资料和地质、地理资料。我们主张 我国的海岸比例比韩国长,我们必须要有确定 的地理地质资料来证明。我们主张沿海人口对 海洋的资源需求超过韩国,我们应该有人口资 料、经济资料的分析。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就 开始了海洋考察,为我国的海洋权益调查、收集 海洋资料。1956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将海洋 事业纳人其中,制定了《海洋科技发展规划》,我 国海洋事业进入了发展时期;国家科委海洋组 于1958年到1962年间,组织进行了第一次全国 海洋普查;2003年,批准名称为“我国近 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的908专项调查。其 实这些零散的没有针对性的调查对于海洋划界 的证实并不充分,当前应该做的是成立专门的 机构对关于划界的一切有关因素进行调查并进 行分析,在海洋调查中对于划界有利的因素,如 岩礁等,进行标记并开发建设,打上国家的烙 印,这是必由之路,我们应该未雨绸缪。 三、架问题的解决路径 《公约》关于架的划界条款是第83条,该 条款的内容和表述与专属经济区划界的第74条完 全一致。同样,架划界也分为公平原则派和等 距离中间线原则派,在这两种理论和规则体系中, 公平原则派同样取得了优势。可以说公平/有关 一切因素原则是当前架的划界所遵循的规则, 其法理根据与前文所述专属经济区部分基本相同。 太平洋学报第l8卷 不同的是架划界中多了自然延伸原则,并与公 平因素的考量有所差异,这是主要是因为架与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不同。 3.1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的不同 《公约}76条对架及其外部界线做了 明确规定:架是沿海国的架包括其领 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 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 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外缘的距离不 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架 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 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 连接2 500米深度各点的2 500米等深线100海 里。而根据《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是领海 以外并邻接领海的沿海国对其享有专属经济权 利的一个区域。从两者的概念来看,架划 界应该考虑其自然延伸,而专属经济区并不需 要考虑该情况。下面来看这些不同点。 首先是自然延伸原则。对于架划界的 自然延伸原则,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 自然延伸原则是公平原则下首要考虑的规则; 另一种是自然延伸原则消亡论,认为在海岸相 向国家不足划定200海里区域时不适用自然延 伸原则,自然延伸只有在超过200海里时适用。 考察架制度的历史,其发端的概念就是陆 地向海洋延伸的部分;在1969年北海架案 中,国际认定,自然延伸是“与架有关 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①。北海 架案确定了自然延伸原则的地位。不过,国际 上关于架划界实践逐渐弱化了自然延伸原 则,标志性的案例是1985年利比亚一马耳他 案。在本案中,国际以距离标准代替自然 延伸作为200海里范围内架的权利基础, 认为:“只要这些区域至少是位于从有关海岸量 起200海里以内的,作为架而提出权利主 张的任何海床区域,其权利只能依据提出权利 主张的国家从其海岸量起的距离来决定,而这 ①张敏:《试论中日东海架划界问题》,中国大学 博士论文,2005年。 第l2期李军等:中韩相邻海洋权益问题研究 77 些区域的地质或地貌特征是完全无关紧要 的。”①部分学者根据该案例和当前架划界 中的部分国家的实践,认为“自然延伸理论生 于1969年2月20日,卒于1985年6月3日,寿 线。国际实践中也有两条线的例子,如1978年 12月l8 H,澳大利亚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签订了 《托雷斯海峡海洋边界条约》,规定用两条线分 别规定渔区和架⑥。另外国际也认为 命不足l6年”②。当然,他们同时认为在200海 里的架划界中,自然延伸具有重要意义,如 虽然“这两条分界线将重合,但是在观念上仍然 是两条线而不是一条线”⑦⑧。综合当前的国际 海洋法规则和实践来看,基于架和专属经 小田滋法官就认为200海里外架采用自然 延伸原则是让自然延伸继续“拟制存在”的一种 手段③。笔者认为,对于架的划界应该按照 公平原则进行,自然延伸是必须考虑的首要因 素,等距离不是必须标准,这符合1958年《 架公约》和《海洋法公约》的立法精神。我国从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直至现在,一直坚持按 公平/有关一切因素规则进行架和专属经 济区划界。 其次是有关的一切因素。对于架划界 中应该考虑的一切因素,基本与专属经济区相 同,最大的区别是基于自然延伸需要考量的地 质地貌因素。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必然要从地质学上认定,所以有关确定边 缘的地质地貌特征,如沉积岩、海沟海槽等都是 应该考虑的因素。 再次,专属经济区和架界线的差异。 《海洋法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和架规定了 不同的外部界线,这导致两者的划界遗留了很 多难题。关于在两国间不足400海里时专属经 济区和架是否同一划界,迄今仍争论不休。 基于国际实践中单一线划界的情况越来越多, 有学者认为应该同一划界。如从1984年国际 分庭审理第一起单一划界案开始,除了 1985年利比亚一马耳他海洋划界案,国际 和仲裁机构在其审理的全部案件中都作出了划 分单一边界的决定;国际机构倾向于“海域划 界,尤其是相向海岸划界取得单一边界似乎是 一条规则”④⑤。但是有的学者认为,虽然当前 国际海洋划界实践中,在不足400海里海岸相 向国家划界中,很少出现不同的界线,但是它们 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的法律制度,二者在地 理范围上、在性质上、划界标准等方面还是存在 不少差异,所以两者划界并不完全需要同一界 济区适用不同的制度,无论其如何类似,其中的 差异必然带来划界的差异,所以,无论实践中同 一界线的出现频率有多高,在观念上它们还是 两条线,单一界线并没有成为架和专属经 济区划界的法律依据。 3.2我国与韩国相邻海域架的划界主张 及根据 我国对与韩国相邻海域架,主张自然 延伸和公平原则划界,架和专属经济区不 适用同一界线,考量的因素与前文专属经济区 部分所列基本一致。韩国对于黄海和东海的大 部分主张中间线原则,对于其向冲绳的方向主 张自然延伸原则,并提出了超过200海里的外 架要求。当前,部分国外学者认为,在黄海 我国与韩国架应该按中间线划界。例如: 哈里森(Harrison)认为,在黄海划界问题上,朝、 韩有必要采取统一的中间线的原则,同中国达 成中间线协议有利于两国共同开发海底资源;⑨ 格雷斯・奥斯丁(Gres Austin)也认为,与东海 存在冲绳海槽不同,黄海是中国与韩国的共同 的架,因此,中国的等距离线不适用黄海的 ①Libya/Maha,para.45. ②李令华:“关于最终解决东海划界的理论基础问题”《中 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③Libya/Malta,(Oda,J.,dissenting). ④Greenland—Jan Mayen Case(1993),para.65. ⑤袁古洁著:《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第41页。 ⑥[韩]朴椿浩著,王丽玉、李红云、张海文译:《国际海洋边 界——太平洋中部和东亚》,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2—40 页。 ⑦Greenland—Jan Maven Case(1993),para.41. ⑧丁肇锋:《海洋划界规则与实践研究》,中国大学博 士论文,2007年。 ⑨Selig S.Harrison,Korean Endgame:A Strategyfor Reuniifcation nad U.S.Disengagement,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OO2,P.321. 78 太平洋学报第l8卷 主张很难获得成立。①韩国学者基于我国在北 延伸原则。我国处理与韩国相邻海域架划 部湾划界时采用的中问线主张,认为应该同样 界问题的路径如前文所述,需要通过协商和共 适用于黄海和东海。韩国的中间线主张并不是 同开发的临时安排进行解决。根据本文的分 适用所有的海域,在韩国与日本架划界时, 析,考察当前的国际实践,我国完全实现超越等 韩国主张自然延伸原则,显然,在架划分问 距离中间线划界的目标是非常困难的,退而求 题上,韩国采取的是实用主义的态度。 其次,在中间线外靠韩国的一侧划定共同开发 3.3我国处理与韩国相邻海域架划界问 区应该是我国博弈的真实目标。 题的路径 总括本文的分析,在国际海洋法公平原则 我国主张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是基于我国 框架内,我国和韩国的海洋权益争端是一场持 的一贯主张,黄海和东海的架的大部分是 久的博弈,我国的立场应该是占住划界理论和 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但韩国为争取更大权益 准则的优势,以共同开发为临时安排,以准确的 而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对于我国处理与韩 史实资料为依据进行划界,从而最终实现利益 国相邻海域架划界问题的路径,与前述专 最优化。 属经济区划界路径是一致的,只是适用的原则 略有不同而已。在专属经济区问题上,我国主 责任编辑战海霞 张公平原则,而在架问题我国更强调自然 On the Dispute of the Rights of Neighbor Seas between China and South Korea LI Jun WANG Chua ̄ian (1.Shandong Jianzhu University,Jinan 250101,China) Abstract:For the present the dispute of irghts on the neighboring seas between China and South Korea focu- ses on the demarcation of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continental shelf.The width of neighboring seas be- tween China and South Korea is not enough to demarcate 200 nautical miles on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continental shelf independently.The divergence on demarcation is serious.China insists on the equitable principle and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prolongation.However South Korea insists on equidistance principle. On the dispute,china should choose t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of dispute resolution stipulated by inter- national rules of law of the sea such as the 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investi— gate and analyze the equitable factors of demarcation,have the international joint development as temporary arrangements,and resolute the demarcation problem through negotiation finally. Key words:China;South Korea;rights of neighboring seas ①Gres Austin,China’Ocean Frontier,Australia Allen and Un・ win press,1998,P.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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