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场征迁宣传材料
为了进一步加快团场建设步伐,改善职工群众的居住生活条件及道路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条例办法》,《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按照团场浩特浩尔镇整体规划,2014年需要对连队区域房屋进行征迁。
一、 征收目的、范围、及期限
1.按照团场总体规划要求,征收区域规划为团场职工保障性住房及基础设施建设,不同于城市的房产商品开发。土地是由国家划拨,实施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团场对私人房屋住宅的征收是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根本目的是为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公共基础设施状况。
2.团按照团场规划蓝图将团场连队现有的棚户区500余户房屋分年度进行征收。
3.房屋征收期限以团场征收决定公告为准。征收及搬迁期限:2014年5月4日至2014年6月15日。 二、 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
公开的原则。依法征收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三、 征收房屋评估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本师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标准评估确定。
房地产评估公司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被征收人对征收房屋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 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解释、复核评估。
四、 补偿方式及标准
1.本次征收补偿方式采用货币补偿。
2.补偿包括:a、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及附属物的补偿, 由选定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b、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c、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商业用房停产停损失的补偿。
3.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1、房屋征收房屋确定后,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应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2、作出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五、 补助、奖励措施
团场对被征收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补助、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搬迁费按每户500元,临时安置费1000 元的标准向北征收人支付。
2.被征收人在2014年6月8日前签订征收房屋协议书并 搬迁完毕,给予500 元奖励,所拆房屋的建筑材料处理价值奖励给被征收人。
3.被征收人有购房需求的,可以按照签订协议书的时间 顺序优先选购保障性住房。
4.被征收人购买保障性楼房,可以享受廉租房改造补贴 40000元。
团场 2014年3月31日
征收搬迁公告
为改变团场原有城区旧貌,提高团场的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加快城镇化的步伐,改善团场职工群众的居住环境,经第四师团场决定,对二、三、五、六连四个连队实施搬迁,为使该项目早日实施,从2014年4月17日起,由团场工交建设科、社区等单位组成的房屋征收小组开展对抢建该项目占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调查征收。
该征收项目范围:二、三、五、六连四个连所属区域内附着在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进入总体规划的按总体规划逐步进行征收建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该项目区内维持现有用地状态,禁止在征地范围内抢建地上建筑,抢栽、抢种地上附着物,抢建、抢栽、抢种在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欢迎社会各界对本次调查工作进行查询和监督。 特此公告
第四师团场
二0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