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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行政复议制度的通知

来源:99网


凉山州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行政复议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凉府办发[2016]23号 【发布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16.05.23 【实施日期】2016.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凉山州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行政复议制度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6〕23号)

各县市,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行政复议制度》已经十届州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凉山州行政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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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立案制度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基本要求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基本条件 (三)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 (四)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规定 二、行政复议立审分离制度 行政复议案件立案与审理分离制度 三、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制度

(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期限规定 (二)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三)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四)行政复议案卷归档标准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议事制度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 (四)行政复议案件研审委员抽取办法 (五)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六)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 五、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2 / 8

凉山州行政复议申请书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书基本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六、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依照一至五项的规定,当场制作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凉山州行政复议申请人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等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基本条件要求如下: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参照《继承法 》遗产继承顺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 / 8

四、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

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六、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八、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九、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十、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十一、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十二、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十三、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经申请人核实,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在卷。

十四、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凉山州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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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

件如下: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 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凉山州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规定如下: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5 / 8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

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七、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八、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

凉山州行政复议案件立案与审理分离制度

为规范行政复议立案工作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等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立相对固定的立案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条 立案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要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视当事人的人数确定具体份数,符合口头行政复议申请的由立案工作人员制作笔录); 6 / 8

(二)证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书证或物证;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法定相关材料及证据。

第三条 立案工作人员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一)属于行政复议法 规定的受案范围; (二)申请人具备相应法定的资格; (三)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本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范围; (五)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第四条 对申请人口头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制作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或捺印确认。

第五条 直接递交或者通过邮寄、电子文档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要件材料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当场制作受理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充分体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保护。

第六条 直接递交或者通过邮寄、电子文档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要件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立案工作人员应该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审批表经复议机构审核并报行政复议机关审批后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 / 8

第七条 立案工作人员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发现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 需要当事人补正材料方能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在向申请人送达补正法律文书时,应当履行书面一次性告知义务。

第九条 发出受理通知书后,立即移交随机排序决定的主办案人员,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主体、法律程序、法律依据等相关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协办人员应当协助工作并对相关文书履行确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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