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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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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借记IC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银行银行卡是XX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功能,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依托计算机网络和联网联合规范标准,具备安全、快捷、方便、灵活的特点。可在境内外标有“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和商户使用。

第三条 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全面负责银行卡业务工作,负责制卡数据传递、个人化数据处理等,同时负责银行卡业务的培训、指导、监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银行卡号排列规则如下:

我行借记卡卡号为19位,其中第1-6位为发卡银行BIN号,第7位为卡面等级,第8-10位为地区号,第11-18位为顺序号,第19位为校验位。

第五条 银行卡的卡样设计、种类、名称、定义由总行统一规定,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银行卡新种类时,由总行统一做出规定,各分支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业务需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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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各分支行、营业部无权擅自决定增加银行卡种类。

第六条 XX银行银行卡是XX银行发行的卡介质支付工具,是面向社会大众推出的一种综合理财工具,卡种包含幸福普卡、幸福金卡、儿童卡、贵宾卡、联名卡等系列产品,具有存取现金、储蓄、理财、购物消费、转账结算、代收代付等功能。

(一)存取现金、转账:持卡人可在我行指定的受理网点凭卡办理存取现金、转账业务;在全国开通柜面通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存取现金、转账业务。

(二)通存通兑:银行卡加入中国银联,具有统一的银联标识。持卡人可在国内外各地具有银联标识的ATM等自助设备进行自动存款、取款、查询和在全国特约商户POS消费。

(三)一卡多账户:银行卡具有人民币、外币币种的活期、定期等多种存款账户及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账户,实现个人银行账户的综合管理。

(四)购物消费: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或联名商户购物、消费后,凭银行卡办理付款结算。

(五)获赠积分:持卡人办理我行资产类、消费类、营销类的业务,符合相应规则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并累积至客户名下。

(六)个人理财:持卡人持卡在我行各网点办理理财业务,包括自动理财和结构性理财等。

(七)短期贷款:持卡人可在我行办理经营类贷款、消费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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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转账结算:持卡人凭卡可在我行各网点、ATM等自助设备办理转账业务(包括卡卡转账、卡折转账、卡内各账户间的转账等)。

(九)代收代付:通过与各企事业单位签订收费协议,代收、代付各种费用(代收电话费、水电费、暖气费等)。

(十)电子现金:是金融IC卡所特有的小额支付账户。该账户信息不仅存在银行系统中,也安全地存储在卡片上,使用前先给该账户实施充值或圈存,使账户中具备可消费的金额,使用时即可实现快速、脱机、不输密码、不用签名的快捷支付。

(十一)小额免密免签:是中国银联为持卡人提供的一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当持卡人使用我行具有“闪付”功能的金融IC卡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境内单笔1000元、日累计3000元,境外以当地限额为准)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移动设备靠近POS机等受理终端的“闪付”感应区,即可完成闪付。支付过程中,持卡人不会被要求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

为保障持卡人的用卡安全,消除持卡人体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顾虑,安心享受该功能带来的支付便捷,中国银联联合各商业银行为持卡人设置了专项赔付金,提供了72小时失卡保障服务。如发生移动设备或IC卡失窃,将按照《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风险补偿方案》提供赔付。

(十二)安全锁:银行卡具有交易安全锁功能,持卡人可自主设置交易类型、渠道、地区、时段、额度等参数,按需限定磁条交易场景,实现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安全控制。

第三章 职责范围及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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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银行卡业务的管理,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整体部署卡业务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银行卡新功能的开拓;

(三)负责银行卡的受理网点的发展;

(四)负责银行卡业务组织、辅导、检查工作;

(五)负责银行卡制作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六)负责银行卡与持卡人疑难问题的解决;

(七)负责配合对发卡行量化指标的考核。

(八)负责银行卡业务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 分行、管辖行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部门,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执行总行制定的银行卡相关制度、文件、通知等,接受总行的管理、监督、检查等;

(二)负责组织所辖机构银行卡业务的宣传营销工作;

(三)负责对所辖机构银行卡业务组织、辅导、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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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分行、管辖行持卡人银行卡疑难问题的解决;

(五)配合总行做好银行卡业务分析管理工作。

(六)负责银行卡业务的其他相关工作以及总行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XX银行的发卡机构设定在各分支行、营业部,其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辖内银行卡的具体组织推广和宣传策划工作。

(二)负责辖内银行卡的卡片分发工作。

(三)受理辖内卡的申请。

(四)办理辖内银行卡的开户、发卡,做好实名制核实工作。

(五)受理辖内银行卡的挂失解挂。

(六)按照业务流程及操作规定受理存取款及转账业务。

(七)受理银行卡的账户查询、咨询。

(八)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统计及报表报送工作。

(九)负责其他与银行卡有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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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银行卡业务岗位设置

(一)银行卡业务管理岗,其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全行银行卡业务发展规划及各类银行卡营销策略和品牌推广计划。

2、组织市场调研,策划营销方案,指导营销活动的实施和客户关系的管理,管理和开发营销渠道。

3、制定全行银行卡业务考核指标,并组织落实。

4、制定全行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并组织培训。

5、负责监督、检查全行银行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的执行情况。

6、严格遵守制卡操作步骤进行制卡。

7、负责做好制卡数据的传输,并与卡商做好卡片定制的相关协调、数据保密等工作,切实保证银行卡的安全。

8、负责解决银行卡业务推广和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负责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10、负责受理客户咨询服务、业务指导;银行卡业务宣传和产品推介;负责处理及解决银行卡业务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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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银行卡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卡的申请手续

个人银行卡申领,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行严格审查无误,原则上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和年费为其发卡。

第十二条 受理网点在办理开卡业务时,应提示申领人阅读《XX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XX银行借记卡章程》、安全用卡等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结算账户;自2018年2月7日起,同一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只能开立五个II类银行结算账户。Ⅰ类银行卡账户为实体介质的个人银行账户,属于全功能银行结算账户,安全等级最高,可存取现金、办理理财、转账、缴费、支付等业务;Ⅱ类银行卡账户具备“理财+支付”的功能,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儿童卡仅限16周岁以下儿童申请,须由监护人按照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按照《XX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客户已开立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再新开账户的,应当开立Ⅱ类账户。客户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类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绑定Ⅰ类户进行身份验证,若绑定I类户,Ⅱ类户向绑定的I类户转出资金或I类户向II类户转入资金时,不占用Ⅱ类户转入、转出限额;若不绑定I类户,上述操作将占用Ⅱ类户转入、转出限额。

我行I类户支持直接降级为II类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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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营业网点办理Ⅱ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按照《XX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银行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时间以外办理Ⅱ类户开户业务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开户申请人身份进行联网核查:一是银行可先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该账户只收不付,在银行按规定联网核查个人身份信息后账户才能正常使用;二是银行可以通过认可的其他查询渠道联网核查。核查不通过或未核查的,该账户状态为“不收不付”。

第十六条 银行卡Ⅱ类账户的使用:

(一)Ⅱ类账户具备“理财+支付”的功能,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和我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在确保支付指令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的前提下,Ⅱ类户向绑定账户转账可以不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Ⅱ类户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是指购买银行自营或代理销售的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

(二)个人可以将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类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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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行可以向Ⅱ类户发放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Ⅱ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四)可以在确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Ⅱ类户向绑定账户发送指令扣划资金。

(五)个人开立Ⅱ类银行卡账户可以绑定本人Ⅰ类银行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七条 代理人代理开卡时,受理网点必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代理人需阅读《XX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XX银行借记卡章程》等内容并签字确认。代理开卡后,持卡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面办理激活手续,并对初始密码予以修改后方可使用。

第十 个人代理开卡的,同一代理人在我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受理网点应全面了解和审查代理人的职业背景、代办目的和代办性质等,并据此判断个人代理开卡的理由是否正当,如理由明显不正当,不得为其办理。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超出代理开卡数量的,受理网点核实后酌情办理。

第十九条 在办理单位代发工资、代缴款等需要单位员工集体开立银行卡账户的业务时,受理网点应尽量采取员工本人开卡而非批量开卡方式。如采取单位批量开卡方式,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批量发卡必须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柜面办理激活手续并修改初始密码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持卡人所持银行卡因损坏、变形、消磁等原因要求换卡,受理网点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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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卡,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理网点应告知持卡人密码是办理业务时系统对其身份确认的重要依据。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漏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银行卡密码遗失,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办理密码重置或密码挂失,受理网点可为持卡人更换密码。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卡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办理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办理口头挂失后的5天之内,可到区域内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系统自动解除挂失,因自动解除挂失造成资金被他人支取的,我行不负赔偿责任。持卡人书面挂失当日即可补发新卡。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银行卡,可凭银行卡及密码,到柜面结清发生的全部款项,办理销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行对银行卡进行止付:

1、持卡人挂失止付;

2、司法冻结止付;

3、发卡行认可的其他情况;

银行卡挂失止付后,持卡人可申请撤消挂失止付,发卡行可凭书面通知撤消止付,已经撤消止付的银行卡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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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可凭银行卡和密码在标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算,可在指定的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汇款和投资理财等金融交易。

第二十六条 受理网点在为持卡人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应要求持卡人提供其银行卡并输入正确密码。对持卡人一日累计从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金额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

发卡行通过自助设备为提供I类账户取现服务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超过2万元,次数不超过10次。持卡人通过自助设备转账,I类账户卡转出金额日累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特约商户在为持卡人办理退货业务时,可采用手工退货和联机退货两种方式。

在处理跨行查询、查复及错账处理时,按照中国银联业务规则和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受理网点、特约商户为持卡人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时不得为协议单位和持卡人垫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受理网点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以及对账等服务。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受理网点或通过指定的交易渠道办理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业务。

第三十条 借记卡账户一经开通,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行均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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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借记卡只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三十三条 银行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非实名、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视同现金管理,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银行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在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 银行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自2017年5月1日起,我行应人民银行要求,关闭银行卡磁条交易功能。若客户需在境外使用银行卡磁条交易功能,可通过我行柜面或电子渠道开通此功能。

第三十七条 银行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芯片未损坏,持卡人交回卡片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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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新卡主账户;如果芯片已损坏,持卡人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以待补登的形式转入新卡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第五章 卡片管理

第三十 银行卡成品卡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三十九条 银行卡制卡采用外包制卡的方式。与卡商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卡商负责我行制卡数据的保密处理。

第四十条 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根据需求计划负责向卡商提供制卡数据。制卡数据的传输必须指定“专人、专机、专线”进行传输,不得通过互联网等可能泄露数据的方式进行制卡数据传输。遇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专线传输的,可采用刻制加密光盘的方式,通过邮政EMS邮寄传递数据。向邮局寄送光盘时,必须双人共同办理邮寄手续,邮寄相关单据必须专夹保管,并进行登记。

第四十一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接收卡商发来的成品银行卡,清点核对无误后,入库管理。

第四十二条 废卡是指持卡人换卡和销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停止使用的成品卡、无人认领的吞没卡以及截获的挂失卡、作废卡、假冒卡等。

受理网点对从持卡人手中收回的废卡应进行剪角,并对芯片做相应破坏性处理,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作废登记簿》,废卡按季上交总行运营管理部。废卡按照《XX银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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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流程进行销毁。

第六章 计息与收费

第四十三条 银行卡账户按照我行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个人账户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由发卡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 银行卡的各项金融服务收费由总行统一制定,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方式收取。遇开展业务营销活动、推广宣传时,由总行确定收费优惠,各分支行、营业部不得自行随意调整银行卡各项金融服务收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XX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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