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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所税附加扣除赡养老人

来源:99网

法律分析:如果独生子女,可以享受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也就是纳税人的纳税标准可以在起征点5000元的基础上,额外可以再享受2000元的专项扣除,可以降低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费支出;如果不是独生子女,可以和其他兄弟姐妹一起分摊2000元的扣除额度。

一、个税扣除什么意思

一、个人所得税扣除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二、扣除5000元和“三险一金”,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三、至于其他专项扣除,可以看看细则:

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继续教育: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住房租金: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赡养老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二、赡养老人每月多少标准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标准扣除方式。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三、赡养父母退税细则

赡养父母退税细则具体如下:

1、纳税人赡养父母,按照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没有同胞兄弟姐妹的,每月按照2000元的标准定额在工资金额上扣除;

2、纳税人有同胞兄弟姐妹的,需要与同胞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个人每个月的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具体的分摊额度可以由纳税人和同胞兄弟姐妹协商。

一、赡养老人退税的条件具体如下:

1、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

2、被赡养人——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的项目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

2、继续教育;

3、大病医疗;

4、住房贷款利息;

5、住房租金;

6、赡养老人。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缴纳过程中如赡养老人的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费,当事人在年度汇总收入所得额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填写自己赡养老人的实际情况,我国的税务机关对专项扣除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退返当事人的税费。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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