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
刑事强制措施变更流程如下:
1、公检法机关主动变更:
(1)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2)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
2、逮捕后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
3、申请变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人民、人民和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综上所述,羁押是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的方式,对于触犯法律的公民会适当采取羁押措施但是羁押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