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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哪些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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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

行政诉讼。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或者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起诉。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一、工商行政复议申请去哪个部门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也可以找上一级门。

三是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申请裁决,由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时效规定的规定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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