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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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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由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亡,即劳动法律关系的结束。

自然终止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非自然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时将不能约定的条件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

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所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中不能将这些特殊规定约定进去。

同时,即使上述特殊规定的内容没有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但如果这些条件出现时,也要考虑到是否满足特殊规定。即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很多,实践中如何操作要结合具体情况。如果您对这方面的知识还有疑问,网上有专业律师提供咨询,欢迎前来提问。 该内容由 路成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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