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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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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征地拆迁补偿存在差异。征地拆迁补偿总体上是好的,但在区与区、街道和街道,甚至同一条街道的同类房屋由于建设项目的不同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引发了不少纠纷。此外,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不一样,村民与居民进行比较,在城乡结合部位也给征地拆迁工作造成了不小的阻力。

二、新、老征拆文件交替时期,征地拆迁工作尤为敏感。随着时间的推移,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由于老的废止和新的出台,导致同一区(县)甚至同一街道(乡)的同类房屋有着截然不同的补偿标准,拆迁户的心理上出现了极大的不平衡,严重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推进。

三、安置房建设工期较长。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量大,许多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都存在赶工期的现象。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是紧密联系的,拆迁户配合征收,完成拆迁以后,安置房的建设工作却放缓了脚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 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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