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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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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工作,使保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把保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保密教育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三条保密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员工,重点是涉密人员和专兼职保密管理工作人员。

第四条保密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

(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管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和评分标准;

(三)各项保密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四)保密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

(五)保密范围、密级变更、解密知识;

(六)保密技术防范知识及措施;

(七)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及防范措施;

(八)保密工作与反窃密斗争形势;

(九)保密工作先进事迹和泄密事件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

(十)上级保密主管机关安排的其它保密宣传教育内容。

第五条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形式:

(一)利用相关会议或召开专门保密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分析研究保密工作的形势和任务;

(二)宣传保密工作典型,表彰保密工作先进,通报保密工作动态;

(三)重大涉密活动前组织有针对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四)保密办在组织新员工培训时,安排保密教育内容;

(五)在涉密人员上岗前、在岗时、调离涉密岗位、出国(境)前、参加外事活动前、参加其他重要涉密活动前,组织保密教育,履行保密提醒制度;

(六)每年度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培训,培训人数达到涉密人员总数的30%以上,三年累计大于90%。专兼职保密管理人员每年度培训人数达到专兼职保密管理人员总数的45%以上,两年累计达到90%以上;

(七)涉密人员岗前保密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6学时,在岗保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

第三章保密教育工作的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保密委员会对保密教育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和协调,负责审定年度和大型保密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按照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第七条保密办负责保密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负责起草保密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组织和安排全性的保密教育活动;

(三)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的年度保密培训工作和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的保密培训工作;

(四)为保密教育活动提供资料、教材等保障;

(五)安排和组织新员工保密教育、涉密人员出国(境)前的保密教育和涉密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工作。

第对在保密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以及取得优异成绩的受训人员,按照《保密奖惩制度》给予相应奖励。

第九条涉密人员和专兼职保密管理工作人员长期无故不参加保密教育培训或多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将按照《保密奖惩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必要时可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取消其从事涉密工作的资格。

第十条涉密人员和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每次参加保密教育培训的情况和考核成绩要记入涉密人员档案,并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组织的各类保密教育培训活动均应填写《培训记录表》,详细记录培训的时间、主题、培训讲师、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培训内容等;参加培训的涉密人员要认真履行签到制度,填写《会议签到表》。保密教育培训工作记录要纳入保密工作档案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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