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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中可以获得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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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中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1、替代土地的租金价差损失;

2、房屋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如下:

1、承租人按照房改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2、实物补偿,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

3、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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