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为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2、住址变动情况。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4、注销户口情况。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法律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