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99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监督执纪工作规定 法律问题

监督执纪工作规定 法律问题

来源:99网

法律分析:

1、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2、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3、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4、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5、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