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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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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共计有11个条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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