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它依据人民组织系统来确定上下级人民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基层人民。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即管辖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这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既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又有利于调查取证。中级人民。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主要是: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2)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规定,下列情况属于此类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且基层人民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高级人民。高级人民是地方各级人民中的最高一级,是中级人民的上诉审。它只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主要审理不服高级人民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并对行政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因此,最高人民只管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法律客观: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采取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人身自由地的都有权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都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管辖。3、受诉人民一并管辖。即在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