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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适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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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二、法律规则优先适用。在选用法律的时候,优先选择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是例外,即所谓“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三、严格说明理由。在没有可适用的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时,特别是在排斥规则而适用原则时,法律适用者有充分说明理由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二条 民分为:

(一)最高人民;

(二)地方各级人民;

(三)专门人民。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分为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

第十四条 在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包括军事和海事、知识产权、金融等。

专门人民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十 最高人民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依法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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