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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被申请人能得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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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被申请人能得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吗?劳动仲裁时被申请人能得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吗?劳动争议仲裁被申请人能得到申请人的证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无论是在仲裁庭上出示证据,进行质证,还是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双方都会得到对方的证据。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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