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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的五种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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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的五种情形有:

(一)合同中的任何解除权。即定作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运输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客票记录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不得退票,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三)保留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寄存人可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四)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合同;

(五)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根据法律规定,游客在旅游合同中享有任何解除权,但旅游经营者没有任何解除权。

一、采购合同解除的程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程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按一般程序解除合同时,解除权人首先应当通知对方,即以明确的方式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另外,解除权人应当在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内。《民法典》第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可见,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一种除斥期间,它表明,在行使期限内的,解除权有效,超过行使期限的,解除权归于消灭。

2.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除法律法规对解除合同有特别规定的程序。法律、行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对于一般合同来说,当事人之间完全可以按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变更和解除合同,而不必经特别的批准或登记。

二、意定和法定

法定即是通过立法或司法的方式,由立法者或有权裁判机关通过成文法的形式或司法判例的形式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进行。而意定则表现为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即通过意思自治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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