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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是否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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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在回头背书中成为持票人时,若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出票人无权追索前手。同时,在被追索过程中先清偿票据债务成为持票人,也无权再追索。

法律分析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如下:出票人在回头背书中成为持票人时,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该出票人不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

同时,出票人在被追索的过程中先于他人清偿票据债务而成为持票人时,也不享有再追索权。

拓展延伸

追索权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追索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向债务人追求债权的权利。其适用范围及条件主要由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追索权适用范围包括各类债权,如货款、租金、利息等。然而,追索权也受到一定的条件的约束。例如,追索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定时效、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等。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追索权的行使还可能受到诉讼时效、判决等方面的。因此,在行使追索权时,债权人应了解适用范围及条件,并依法行使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追索权是债权人依法向债务人追求债权的权利,但其行使受到一定。出票人在特定情况下不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同时在先于他人清偿票据债务后成为持票人时也不享有再追索权。行使追索权应符合法定时效、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合同约定等条件。债权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了解适用范围及条件,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70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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