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据相关规定,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所以只有在交房的时候才会给全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