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是没有具体年限的刑罚。
如果犯罪分子不减刑的,一般是终身关押直至犯罪分子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是十三年有期徒刑。
主刑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缓刑考验期内需遵守规定:
1、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是指遵守国家法律、行规,自觉服从机关、所在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指按照机关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报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不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在地域外出医病、探亲等,也不得组织、发动公民集会、、示威活动;
4、需要迁居的,要提出申请,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外出经商,也需事先经县机关允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综上所述,无期徒刑是没有具体年限的刑罚。如果犯罪分子不减刑的,一般是终身关押直至犯罪分子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是十三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