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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由哪个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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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主管部门。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动物疫情由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 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到一万元的罚款。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本级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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