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99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保险公司以高血压为既往病史拒绝理赔,这个理由是否充分?

保险公司以高血压为既往病史拒绝理赔,这个理由是否充分?

来源:99网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高血压作为既往病史是否充分理由,需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拒绝承保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说明理由。

3.《合同法》第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禁止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履行。

综上,如果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合理的。但如果投保人如实告知了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仍然应当履行合同,否则违反了合同法规定。因此,高血压作为既往病史是否充分理由,需具体分析。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