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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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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1、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填写时的注意事项:

1、出票人在出票时,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是不能少的。不仅不能少,很多内容连涂改的情况也不能发生;

2、票据上面的金额必须大写明确。如果填写错也会是票据失效;票据上面记载的付款人和收款人一定要真实。收款人的名字也是不能有涂改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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