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以下耕地应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严格保护:(一)经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良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可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规定,其他耕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