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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乱倒行为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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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乱倒建筑垃圾的处罚,具体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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